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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有关平衡的问题---也谈黄静案件判决
    【 作者·吕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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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10日,备受网络关注的湖南女教师黄静案一审判决揭晓。法院宣布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奸(中止)罪名不成立。结果出来了,争论仍然在继续,就像本案一开始本来就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1],但经过网络的参与后,变成了“一场轰动华人圈的网络公审”一样,对于姜俊武强奸(中止)罪名不成立的判决质疑声仍然连成一片[2]。舆论的声音似乎在向一边偏倒着。

      其实,这件案件从一开始有媒体和网络介入,司法机关就开始承受压力。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从警察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都承受着来自公意的批判的目光。的确,无论法官也好,还是与之配套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其他部门,都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但问题是,什么才是公众的意见?公众的意见可以成为判决的重要参考吗?实际上,公众对于刑事判决的预测并不可能基于事实真相,而所谓的事实真相只存在于法庭认可的证据当中。实际上,对于此问题的理解我们可以参照国外一些法官的看法,“法官的职责不是公众人物,不是政客。”“任何让公众牵着鼻子走的人都不是法官。”[3]

      当然中国的国情并不能完全和国外相比,但是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问题,可能会让公众对此有新的认识。我们都知道,在民事纠纷审理的过程中,法官经常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争取更好地解决纠纷。在刑事司法判决中,法官仍然需要平衡。法官的平衡体现在被告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利益三者之间。一般的刑法理论认为,刑事犯罪是一种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必须由国家专门的暴力机关对其进行镇压以及改造,因此每个针对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转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的,从而不允许个人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转而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对其进行宣判。公诉人此时并非被害人的个人代理人,他代表的是国家。因此刑事判决本身并不仅仅是程序和证据问题,也是利益平衡问题。这里面其实凸显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种价值导向。

      基于实用主义的刑法理论认为,刑事判决所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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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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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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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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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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