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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第一案全面和解 绝大多数投资人已获赔偿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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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 更新时间:2008-6-18         
                  
                 
               
             
             
              
                
                 
                  
                    
                     
                    
                   
                  

      绝大多数投资人应获得的赔偿股票基本过户完毕



      专家认为,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解决提供典范



      经过长达4年多的审理调解之后,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截至目前,绝大多数投资人已经获得赔偿。



      在目前我国所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此案创下了原告人数最多、受案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等几个第一。专家认为,东方电子案的全面和解,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巨大威力,也为今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和解决提供了经典案例。



      “东方电子”大案浮出



      东方电子案是我国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所受理的第一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据法院查明,原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会秘书高峰、原总会计师方跃,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拉高了股价。



      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对东方电子的问题展开调查;2002年4月18日,东方电子发布风险提示,“因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同年5月8日,东方电子被深交所“特别处理” ,戴上ST帽子。东方电子迅速由“第一蓝筹股”变成了“垃圾股”,畸高的股价大幅缩水,短短数月损失数亿元,无数中小股东遭受重创。



      2002年12月1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东方电子高层管理人员隋元柏、高峰、方跃等被告人因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成为投资人起诉上市公司要求民事赔偿的理由。投资人的大规模诉讼由此引发,据悉,这是我国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所受理的第一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艰难的赔偿



      东方电子案是我国目前所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起诉原告人数最多、受案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涉及原告投资者范围最广、参与的原告代理律师最多的一起跨地域的全国性的共同诉讼侵权纠纷案件。



      从2003年2月8日开始,截至诉讼时效到期后的2005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6989名投资人提出的2716个案件,涉案标的额为4.42亿元,审理期长达4年半,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负责审理此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接受采访时说,东方电子虚假陈述的行为有别于其他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尽管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是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将股票收益作为主营业收入,通过提高分红、降低市盈率等方式使公司股票实现不正常的上涨,东方电子本身业务发展还是不错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立刻作出判决,有可能短时间内得到投资人的拥护,但是如果东方电子因此而垮掉,那么不但东方电子的国有股份、企业职工利益难以保障,其他未起诉的投资人利益也将受到损害,已经起诉的投资人的判决也将面临难以执行的现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把实现原被告双方双赢作为判案的主要目标。



      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审理难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闫春光介绍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我国法院还缺乏成熟的审判经验。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对几千名原告进行身份审核、资料调取、开庭、签署协议等技术性难题;其次,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困难是又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尽管有的法院已经作出一些此类判决,但是东方电子案是根据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而提起的,缺少证监会或者财政部的处罚程序,从而使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确定赔偿的基准点缺少权威机关的认定,这些日期的确定对双方权利影响重大,从而成为当事人的主要争点。



      除此之外,如何突破原被告双方调解困局又是一个难题。本案受理之初,由于原被告双方心理预期差距太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究竟是由谁来赔?赔现金还是赔股票?原被告双方都存在很大差异。在历时几年的调解过程中,法官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几十次找到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最终推动双方达成了一致。”闫春光说。



      2006年7月,东方电子借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机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意见,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这次赔付确定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来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依据青岛市中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



      这一价格是在综合考虑东方电子股价的长期趋势、市场风险因素、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与国有股转让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反复谈判、磋商、妥协产生的结果。(张晓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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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的启示



      截至2007年12月30日,除了134名不在赔偿范围内的投资人主动撤回起诉以及30名因交易资料不齐等原因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资人,其余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调撤率占全部起诉原告的99%。最终,又通过法院协助执行的方式完成了股票过户。截至目前,绝大多数投资人应获得的股票基本过户完毕。



      招商证券高级投资顾问吕爱文认为,东方电子案的和解取得了双赢的效果。东方电子“以股代债”,选择用股票赔付方式,以每股6.39元的合适价位,在牛市和解,给股民带来巨大的心理预期,获得了股民的支持。而股票是由控股人即烟台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赔付,并不是由东方电子支付现金,就使得东方电子的元气没有因诉讼而受伤害,为东方电子股价有良好的预期表现打下了基础,这也是股民愿意看到的。



      而如此大范围的全面和解与投资者维权获得成功,在我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历史上也是少有的。吕爱文说,此案对如何保护因公司作假而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也将起到警示作用。



      “目前,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越来越规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措施越来越细致,从股市监管来说,应该吸取本案教训,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等环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仍然是证券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吕爱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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