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没有具体规范,时常面临着企业讨价还价的问题,今后这类现象将得到避免。日前,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按照劳动者受损程度“轻”、“中”、“重”三个等级划分实施行政处罚,人情罚、态度罚、行政议价等情形将得到有效遏制。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且不按期改正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轻”等级。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社保缴费数额达到50万元且不按规定补缴的,处罚等级为“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社保缴费数额达到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且不按规定补缴的,处罚等级为“中”;用人单位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数额在3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处罚等级为“轻”。存在以上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其中,“轻”的不罚款;“中”的处1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重”的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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