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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平等权及其实现方式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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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舒晓 刘小宁 | 文章来源:法制现代化网 | 更新时间:2008-6-20    
                  
                 
               
             
             
              
                
                 
                  
                    
                     
                    
                   
                  

      教育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平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形式, 也是我国创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平等和公平目标之一。教育平等权是具有历史的范畴, “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①教育平等权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实现方式, 都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结构、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文化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重要的经济形式, 影响并决定着教育平等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一、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内涵

      教育平等权是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 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②教育平等权是相对于政治、经济上平等的权利而讲的公民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平等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教育平等权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有阶级的社会, 受教育权经历着从不平等到平等的演变过程, 教育平等权的确立及其权利的内容取决于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教育平等权的内涵经历了从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平等到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的丰富、发展的过程。现在世界各国不仅从立法上确立了公民教育权利平等, 而且, 各国普遍趋于从几个方面全方位、系统地考察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一是受教育权利平等: 受教育权利平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的权能与资格, 也就是国家承认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在现代社会, 公民受教育权的获得与实现, 是其获取谋生能力、获得社会发展权利和政治、经济等权利的基础。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被各国纷纷载入宪法, 成为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二是教育机会均等: 即入学机会的平等。索·里·特尔福德认为所谓教育机会均等, 是指国家以最公平的方式使人人凭其禀赋及能力而受到一种适合其才能与需要的教育, 即使受教育者站在平等的立足点上,不受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男女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地域等的限制, 均有机会接受一种适当的教育。教育机会的均等是教育平等权最低层次的要求, 如果权利主体连受教育的均等机会都没有, 那么, 教育平等权无从谈起。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但是, 教育机会的均等, 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真正享有这种平等权利。能否实际取得受教育的机会, 取决于国家对均等机会的法律政策保障的程度,还取决于权利人的愿望与能力。



      三是教育过程的平等: 即在教育过程中, 不同的社会和家庭背景、不同天资条件的受教育者都应得到社会、学校和教师的同等对待。它表现在主观和客观因素等方面。客观因素方面要求资源投入的平等, 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各种物质设施等, 在同类学校平等地投入。主观因素方面要求教师、学校在教学过程中给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不同的学生以平等对待, 不受歧视。由于教育过程中所包含的条件之多和某些主观因素的不可控制性, 就决定了教育过程中不平等的广泛性和深刻性。



      四是教育效果的平等: 是指最后目标而言, 要求不同的学生享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 使不同的学生通过学校教育获得平等的教育效果, 消除他们在社会发展起点上的差别, 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但是, 教育的实践表明, 不同的学生, 由于有不同的天资条件、不同的家庭和社会生活背景, 即使拥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 他们所获取的自我发展的机会也并不均等。“虽然为解放当时被歧视的群体而进行的斗争在法律史上一直占有一席显著地位, 但是它却从未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完全平等。主张社会绝对平等, 同人与人之间在天赋和能力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很可能是不相符合的”③。因此, 教育效果的平等只能是强调不同的学生享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 即因材施教, 至于不同的学生通过学校教育获得平等的教育效果则难以实现。



      教育平等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权利, 实际权利的内容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发展水平。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 国家教育资源的提供不同, 教育平等权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 国家教育资源不断的增长, 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内容和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增加, 如义务教育范围的扩大、非义务教育机会的增加。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育平等权的影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 必然对我国教育平等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同于我国以前实行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也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平等权既应具备社会主义特征, 又要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教育平等权, 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教育平等权。因此, 考察我国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与实现方式, 不能单纯地分析市场经济对教育平等权的影响, 更应从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时期的特点, 全面分析我国市场经济对教育平等权的影响。



      (一) 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对教育平等权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市场经济本身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 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 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二是指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因而又会反映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 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体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教育平等权具有以下特点:



      1. 公民受教育的法律权利平等。受教育权利平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的权能与资格, 也就是国家承认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我国宪法第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 条的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第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根据以上规定, 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法律权利是平等的。



      2. 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国家承担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的公民和高素质的人才的培养的义务与责任。义务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公共化的社会公共事业,国家不仅承担着为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的义务, 更承担着提供义务教育资源的义务。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还属于非义务性、非公共化的专门教育, 国家承担着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高等教育资源提供的义务和保障公民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义务。



      3. 教育平等权权利的实现具有可能性和客观基础。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从原则上保证了广大人民对生产资料和教育资源的平等占有, 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了客观基础和可能性。要使这种潜在的可能性变为客观的现实, 则是以相应的模式为实现条件的。



      (二) 我国市场经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时期对教育平等权的影响



      我国1981年6月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呈现出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的特点。这一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教育平等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1. 教育权利平等的相对性。教育平等权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 结果) 上的平等权或绝对的平等。实质(结果) 上的平等或绝对的平等要求人们在教育资源的分配、受教育的过程和结果上不应当有差别。然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存在人民日益增长的受教育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教育平等权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得到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而不管他们间实际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因此,教育平等权并不排除差别, 并不产生平等的结果。



      2. 教育平等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教育平等权的完整内容不仅包括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法律权利、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 还包括公民受教育的过程和受教育的效果的均等。在我国教育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能满足所有公民受教育的需求, 教育资源的分布很不平衡, 公民受教育的过程和结果还不能实现平等。因此,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仅仅包括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和受教育的机会的均等(义务教育阶段为受教育的机会的同等) 。



      3. 不同阶段、不同类型教育平等权内容的差异性。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国家和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满足全体公民对教育的需求,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适龄儿童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 我国的教育可分为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政府规定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 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公共化的特征, 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受教育的法律权利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 更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同等、教学条件的平等。以高等教育为主的非义务教育, 在我国目前还属于非义务性、非公共化的专门教育和职业教育, 其权利平等的内容主要是指公民受( 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 能否接受(高等) 教育, 不仅取决于国家、社会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的多少, 更取决于个人的愿望和能力。



      (三) 市场经济对教育平等权的影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 是以价格为基础作出资源配置和生产决策的经济体制。其最大的功能是实现资源, 包括教育资源的合理配制, 提高效率, 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对教育平等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



      1. 市场经济促进了教育平等权的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教育资源的充足是受教育平等权充分实现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能极大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使教育的发展同步于社会。而且, 市场经济允许个人、社会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办教育, 增加了教育资源, 扩大教育机会。新增加的教育机会实行不均等分配, 既满足了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对子女教育的较高的需求, 也使节省的公共教育资源扩大另一些人的教育机会, 促进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2. 市场经济使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和途径具有多样性、可选择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方面, 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有限,满足不了现实的教育需要; 另一方面, 社会财富不均衡占有, 使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和途径具有多样性、可选择性。由于教育对个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先富起来的部分人不满足于国家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愿意拿出较多的收入用于子女的教育, 享受公共教育资源以外的由市场提供的教育资源, 如进入私立学校、民办学校学习, 甚至出国学习。市场经济不仅使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呈现多样性, 也使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具有可选择性。



      3. 市场经济条件下, 教育平等权的实现具有不平等性。市场公平是通过公平竞争, 按照差别原则, 进一步满足人们对教育日益多样的需求, 以弥补社会公平的不足。市场平等是以不平等为基础, 是对教育机会实行不均等、有差别的分配。义务教育阶段由市场提供的非公共教育资源的享有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机会是通过公平招生、教育成本负担等制度实现,体现了市场的公平。“能力面前人人平等”, “谁受益谁付钱”, 受机会的均等是形式的平等, 实际上由于受个人能力、经济条件等的限制, 每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 或者享有市场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是不平等的。



      通过分析可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平等决不是所有公民平均地享有教育资源; 法律赋予公民教育平等权是法律权利, 是国家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的平等地接受教育的能力与资格, 这种法定的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 才对主体有实际价值; 教育平等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主体的自身条件、主观努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我国教育资源还不充分的条件下,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享有国家基础教育资源的平等和受教育机会的均等; 平等是相对的, 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 权利也是可以选择与放弃的, 公民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教育的前提下, 如果自身条件许可, 可以享有市场提供的更为优良的教育资源。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教育平等权实现的方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教育平等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取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式, 又对我国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内容和实现途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 公民受教育的法律权利完全平等,人人都是权利的主体, 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资格;不同的教育阶段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不同, 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同等、过程平等, 非义务教育阶段表现为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和方式具有差异性和可选择性。现阶段, 我国教育平等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 如在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区域和城乡差别的加大; 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资格、机会的不均等, 不同学校占有的国家教育资源的不平等等。



      为此, 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和形式, 保证我国公民受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一) 完善立法, 明确我国公民教育平等权权利的具体内容, 建立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 确保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法律不仅赋予公民基本权利, 还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的规定,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但是, 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实现的方式、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和方式都缺乏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公民教育平等权利内容不明确, 缺乏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因此,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是我国公民教育平等权实现的前提与保障。



      (二) 明确国家和政府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地位, 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对基础教育进行优先投入,确保基础义务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的规定, 国家和政府是义务教育平等权保障的义务主体, 为公民提供基础教育资源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增加教育投入, 在全国范围统一、合理地分配教育资源, 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地方各级政府应改革教育管理体制, 取消基础教育阶段重点与非重点学校的划分, 均衡教育投资和师资力量的分布, 构建平等的教育环境, 学生就近入学, 取消入学的地域、身份、成绩等限制, 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机会的同等、受教育过程的平等。改革完善升学、入学考试制度, 因材施教, 尽最大可能地实现教育结果的平等。



      (三) 改革、完善高校招生管理制度, 保证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 保障贫困学生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



      改革、完善高校招生管理制度, 保证高教入学机会均等。高等教育并非义务教育, 但为了国家的发展,精英人才的培养, 国家可根据经济的发展, 量力而行,适当的配置教育资源, 实行高等教育部分成本负担制度, “谁受益, 谁付钱”。因而, 高等教育平等权实现的主要方式是国家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保证所有公民享有高等教育资源的资格、机会的平等, 一方面严格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保证公开、公平录取,体现“能力面前人人平等”, 另一方面加快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降低教育成本, 为贫穷和低收入家庭的优秀子弟提供资助, 实行费用减免, 保证其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满足国家培养精英人才的需要。



      (四) 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鼓励社会投资教育, 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资源,满足不同层次权利主体对教育资源高层次的需求,现实教育选择权的平等。



      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国家、各级政府集中财力办好一、二类大学, 保证国家建设精英人才的需求。其他各类职业学校、大众化的大学教育, 以及社会对基础教育高层次的需求, 应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鼓励社会办学, 促进公民受教育机会的不断扩大, 但国家必须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教育质量管理。



      教育平等权无论是其内容, 还是其实现方式, 都依赖于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 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物质文化的不断丰富, 教育平等权的权利内容不断丰富, 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日益完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12 页
    ②顾明远. 教育大词典·教育哲学卷.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 第100 页
    ③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美] . 邓正来,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版2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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