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琼英滥用职权,造成9000多万元住房公积金难以收回一案,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琼英不服,提出上诉;丽江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于6月23日作出了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王琼英有期徒刑6年的终审判决。
该案暴露后,由于案情重大,尤其是在当地震动大、影响大,云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院领导和反渎职侵权局亲临丽江市,会同丽江市检察院领导,认真研究对此案的办理,最终查请了王琼英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
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然而,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身为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王琼英竞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滥用职权,先后将自己管理的大量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中科证券”,造成了巨大损失。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03年下半年,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琼英经人介绍认识了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经理张广南。在张广南向王琼英介绍了购买国债的相关情况后,王琼英便主持召开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会议研究,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了《关于购买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的决定》,拟购买1000万元国债。在报经当时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王琼英于同年4月17日带领本中心的其他6人前往设在昆明、北京等地的中科证券总部及各分部考察。
在片面听取中科证券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后,王琼英未对证券业务作进一步了解,就与中科证券签订了购买1000万元国债的《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允许中科证券公司将购买的1000万元国债用于从事国债回购业务,且利率高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率1.538%。4月21日,王琼英安排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将1000万元划拨到中心在中科证券昆明营业部的账户内。7月19日王琼英又指令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将1015.3万元公积金划入中心在中科证券昆明营业部的账户内,由张广南7月20日到丽江与王琼英补签了《国债托管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于两份协议均含有准许中科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和约定高于财政部发行国债利率等内容,中科证券公司随后便将该国债用于回购融资,到期不能购回,无法将国债归还给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时,由于中科证券曾从中支付过中科证券昆营部居间费用和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额外利息,致使上述2015.3万元购买国债基金在中科证券破产后,至今尚有本金1665.3万元无法全额收回。
2004年下半年,国家建设部出台了“建金管(2004)122号文件”,云南省建设厅也出台了“云建房(2004)595号文件”,均明确规定:“凡购买国债的品种、期限、利率等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不一致的,签订了委托协议的,各管理中心应立即依法解除协议,尽快收回资金,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各中心一律暂停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国债买卖和回购业务,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资金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应立即收回”。
王琼英在明知有了这一“新的规定”的情况下,仍顶风作案,先是向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报告要求购买国债,在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作出“……必须立即中止与中科证券公司签订的分期购买国债的协议,不得违规在中科证券公司新购国债”的明确复函后,王琼英竞胆大妄为地安排财务人员在2004年11月至12月分3次共将本单位管理的公积金划拨了4000万元到中心在中科证券昆明营业部的账户内准备购买国债。
2005年1月24日,经王琼英亲自签发、以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的形式,向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请示:“决定将拟购买国债的沉淀资金暂作一年内短期定期存款处理,以减少利息倒挂造成的损失,待允许购买时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购买国债”。在得到批准后,王琼英再次指令财务人员向中心在中科证券昆明营业部的账户内分两次划入4000万元。随后,此笔资金被中科证券公司支用,至2007年9月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仅追回640万元,尚未收回7360万元。由于中科证券曾对8000万元资金向中科证券昆营部支付过业务拓展费,并且资金账户无相应的证券账户,在后期中科证券被托管和清理中,该资金被定为债权债务,纳入中科证券公司破产程序处理,致使736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至今无法收回。
后来,因中科证券在经营中严重违法违规,存在巨大经营风险,2006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中科证券进行行政清理。2007年9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经审查,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权为9375.3万元,至今难以收回!
被告人王琼英在在任职期间,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可谓是随心所欲地使用,不仅用去购买国债,还违规发放贷款。2003年10月13日,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参与丽江市华坪县政府和丽江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华坪县经济适用房“河滨花园”项目过程中,经王琼英安排,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坪管理部违规向丽江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达1945万元。
在滥用职权,违规购买国债,违规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被告人王琼英也牟到了一定“好处”。在3次违规向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国债后的2004年12月,王琼英在昆明向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经理张广南借款435331.20元,以其女儿的名义在昆明购买了公寓式住房一套,直到2005年12月9日,王琼英才将这笔借款通过电汇还给了张广南。在违规发放贷款过程中,丽江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得到王琼英1945万元为了感谢王琼英,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先后3次送给王琼英共计人民币15000元。2003年6月9日,个体户赵某(从未交存过住房公积金)以座落在丽江市古城区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向王琼英提出,由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29万元,期限一年,一次还本息,王琼英允诺兑现。同年7月4日,王琼英将其父亲名下的丽江市古城区一栋面积620平方米的商住楼以15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赵某,并约定转让后协助赵某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就这样,王琼英代其父先后3次向赵某收取了150万元的房款。之后,由王琼英认可,对赵某29万元的贷款,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多次审批同意延期归还,直到2006年3月底,赵某才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清。
本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玉龙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琼英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和1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其收受的贿赂款1.5万元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王琼英不服,向丽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因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王琼英挪用公款罪,玉龙县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
丽江市中级法院经过对全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琼英身为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运作等职责,但其违反国务院、财政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和决定的事项,致使巨额住房公积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因被告人王琼英在本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节,且其的渎职犯罪行为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群众中引起了不必要的猜疑,直接给国家的正常管理工作者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王琼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琼英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遂于2008年6月23日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琼英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认为王琼英能如实交待受贿事实并退出受贿款项,其受贿情节轻微,已构成受贿罪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认为原审判决量刑偏重,王琼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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