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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举报,重奖和保护缺一不可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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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姜洪 | 文章来源:新华网 | 更新时间:2008-7-2           
                  
                 
               
             
             
              
                
                 
                  
                    
                     
                    
                   
                  

      举报线索经侦查属实的,将按举报后实际追赃1%至10%的比例发放奖金,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不受上述数额限制,这是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日前作出的承诺。无独有偶,6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承诺: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者查实犯罪数额5%的奖励。



      近年来,各地不断推出奖励甚至重奖举报有功者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公民的举报积极性。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0万件。数字的总量是比较可观的。但平均一下,每年全国不到20万件;再平均一下,一个市、县每年也就50多件举报线索,这中间能直接作为立案依据的举报线索就更少了。温州市检察院的奖励承诺是针对举报线索下降的状况推出的,显示出群众举报积极性方面存在的困境。



      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对于社会责任感强的公民来说,发现犯罪线索积极举报应该没有问题。但公民的举报权没能得到充分行使,显然不仅仅是公民意识问题,让举报者谨言慎行的主要原因,恐怕更多的是举报“成本”的问题。



      举报职务犯罪需要有勇气,因为举报人面对的大多是“当权者”。被举报者很多还是举报人的顶头上司,稍有不慎,举报人就会遭到打击报复,失去工作甚至生命受到威胁。举报“成本”高的一个突出表现是,鼓励贪官检举与鼓励群众举报的力度严重不对称:贪官检举可以保命,或者减刑;举报腐败的群众能够得到多少个人利益?事实情况是:正面激励不多,“反面激励”不少――轻则遭到打击报复,失去工作,重则家破人亡。



      重奖举报人是一种正面激励,这是提高举报收益的一个重要手段。试想,如果有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奖金,举报者即使失去工作也可以好好地生存下去。如果受到打击报复的威胁,举报人最不济的选择还可以远走他乡、远离危险。没有了后顾之忧,公民的举报积极性可以大大得到激发。



      当然,奖励举报者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专门有奖励的内容,还专门颁布了《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现行规定的奖励范围相对较窄,不是所有举报有功人员都能得到奖励;举报奖励数额普遍偏低;在“收支两条线”原则下,举报奖金的来源、办案部门的职责权利都还缺乏明确规定。



      因此,应尽快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所有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在加大举报奖励基金的建设力度,积极向社会募捐奖励基金的同时,应从查办案件追回赃款中提取举报奖励基金,赋予办案部门以相应的权力。



      除了重奖举报人,降低举报成本的另一个方面更要重视,那就是保护。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比单纯的重奖举报人更有现实意义。如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奖励的兑现往往难以实现――举报人迫于压力而不敢领取奖金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屡有发生,打击报复的手段不断“升级”,某些举报人甚至遭到“合法”的法律手段的公然报复……所有这些现象表明,强化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首要的是修改和完善立法。对于如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任,现行刑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且可操作性不强。如何弥补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空白,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其次是创新举报形式。网络举报和密码举报等形式,介于署名举报与匿名举报之间,“形式上匿名、实质上署名”,既能有效地保护举报人,又不至于增加办案成本,安全系数相对较大,理应予以推广。第三,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在举报人不愿意公开露面的情况下,应对举报人进行秘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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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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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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