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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1083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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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1083号

      原告上海浦康经贸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上海市赤峰路319号。

      代表人沈淦文,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周,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苏阿平,董事长。

      被告上海浦太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苏阿平,董事长。

      被告上海苏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东海镇北首东翔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郏仕亚,董事。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康经贸公司清算小组诉被告上海川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平公司”)、被告上海浦太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太公司”)、被告上海苏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经营合同欠款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5月11日、6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同年6月27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于同年9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继周、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2月,上海浦康经贸公司(下称“浦康公司”)与“川平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将“浦康公司”下属的上海广泰液化气供应公司(下称“广泰公司”)发包给 “川平公司”承包经营,直至2003年8月18日经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川平公司”承担,“川平公司”不得转移“广泰公司”的资产。协议签订后,“浦康公司”依协议约定将“广泰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经营证照等企业资料均移交给了“川平公司”。1997年3月18日,“川平公司”以“广泰公司”的名义向“浦太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浦太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泰公司”要求返还借款。“川平公司”以“广泰公司”的名义与“浦太公司”多次达成了以“广泰公司”财产抵债的还款协议。后“浦太公司”通过南汇法院取得了“广泰公司”价值483,323.20元的房产。2002年末,“浦太公司”将“广泰公司”尚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中的部分资产液化气储罐系统及供气管作价112万元作为实物出资投入到“苏南公司”,并将该部分财产转到了“苏南公司”名下。被告“川平公司”与被告“浦太公司”都是原苏州市苏创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苏阿平。被告“苏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苏阿平的妻子朱亚英,苏州市苏创实业集团公司于2002年改制为苏州市苏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为苏阿平和朱亚英。“川平公司”在承包“广泰公司”期间造成巨额债务,并违反承包协议的约定擅自将“广泰公司”的全部资产处分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浦太公司”、“苏南公司”明知“川平公司”无权处分,仍恶意受让“广泰公司”的财产。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川平公司”承担其承包期间的借款债务,向原告支付300万元;被告“浦太公司”返还原属“广泰公司”的企业财产(附财产清单1,价值约48万元,实际价值以评估价为准);被告“苏南公司”返还原属“广泰公司”的企业财产(附财产清单2,价值约129万元,实际价值以评估价为准);被告“川平公司”对被告“浦太公司”和“苏南公司”应返还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川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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