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似乎都知道: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但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当代,下面这个问题的答案却还未完全明朗:对依赖儒墨道法积淀的中华法系思想是否应该摒弃?
借西方的法眼会发现,中国千年的封建帝制,围绕巩固王权统治建立的法政制度,重心是治民的刑事与治吏的行政立法,国家权力对人民权利向来忽视,农业集体经济的社会模式,人情社会民众的厌诉心态,导致民事立法缺少茁长的土壤。现代的法治是以权利保障为基础的,权利保障体系的建立则需依靠民法文化的繁荣发展。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都是清一色的民法学家,现世鼎盛的两大法系主要对古罗马民事法律文明的移植借鉴。在近代,随着西方异质文化的胜出,一贯自信的中国被迫打开国门,开始汲取其中的营养。晚近时期我们的祖国一直在做学生:清末的宪政改革,民国制定至今仍适用于台湾岛的《六法全书》,50年代新中国对苏联法学基本理论模式的全盘移植,改革开放30年来大批法律制度与法理思想的引入,无不彰示中华法系传统渐被摒弃。当代中国的法制体系几乎都来自别国制度的援引。于是有个问题时常萦绕:历史传统终会因古今之争而断裂,还是会一脉相承地汇通?
秉承恭敬之心正视中国走过的历史,我们古老的儒墨道法思想仍然闪烁着提升心智的光芒。譬如依据儒家思想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强调家族整体利益的宗法制下,为稳定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情关系,至亲之间互相包庇罪行的不为罪。而我亲历的一起案件,父母因包庇故意伤害犯罪的儿子而双双被处徒刑。虽然有不同观点,但由于他们不认罪,刑罚在所难免,法官依法处断本身也没错误。同样,如果只是依法执法,那么依这种认识判断许霆案的最初判决也是完全正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实没有从轻理由,广州法院酌情请示后改为5年有期徒刑,与原判无期徒刑可谓差之千里!面对ATM机出故障乱吐钱毫不动心的是圣人,即使依据西方的观点,对这些缺少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依然会作从轻评价。而这些法制思想在我国多数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尚未制度化。孟子关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论说,在唐律体现为对毛头少年与耄耋老人犯罪免予刑罚,这些规定在封建社会得到普遍认可。现代法律依据是否具有认知控制能力对这种情形予以判断,只对未成年人作出从轻规定,但对思维、行为统统迟钝的80岁老汉行刑,能体现多少刑罚的预防、教育等作用?
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交流、融合过程中,尊重他民族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平等交流的前提。法政形态都有其生存的土壤与空间,即使在全球化的今天,依然看不出它们之间有谁能吃掉谁的那种危险,中西文化完全融合形成一种新的文化形态也是不大可能的。英美法系强调对抗的诉讼模式理论上很现代很科学,其实也有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如过多地运用诡辩技巧,导致诉讼经济原则的坍塌,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调和。西方人转而驻足研究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却正是中国“和合文化”的一贯倡导。法律最终的价值是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需要综合治理,不仅依法理还要依情理成为各国处理复杂社会问题的最佳选择。中国人用了三千年的时间教育民众和谐共处,创造的传统法律智慧的价值需要重估。18世纪最著名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道德论》中写道:中国的最高成就是“道德和法律”,中国官吏是人民的仁慈监护人,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公共福利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华法系能作为唯一从不中断的古代法制传统,自然有其合理性,即使在现代法治里馨香仍在。
中国古典思想的审慎与中庸,教诲我们如何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弥合中国古典传统与现代法治之间的裂隙。内心常怀着对古中国文明的敬畏,感恩古代先贤赐予我们弥足珍贵的遗赠。何为精华,何为糟粕,需要法律人甄别的慧眼。中国不仅需要对西方自由思想的博爱,博采众长,吸收普世性的法律原则,还需要逐渐使之良性化、中国化,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尽善尽美。除却历史长河中清王朝的闭关锁国,中国一直是以一个泱泱大国的心态包容处世的,当然也一直保持着居高临下的自信姿态。正在崛起的中国更应有对千年文明的自信,将儒墨道法精神的人性光辉洒播于世。
作者单位: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