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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98号
原告上海化工机械一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项守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式群,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良,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阳江龙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阳江市国营玻璃钢厂),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北郊龙涛。
法定代表人齐玉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嘉强,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原告上海化工机械一厂与被告广东阳江龙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1日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由本院管辖后,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依法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于2005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式群、王伟良、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6月8日签订《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在原告处加工ф1500种子罐、ф2400发酵加料罐、ф600种子加料罐、ф3200发酵罐等四项10台设备,总价款447.75万元,设备于1992年12月底现场调试完工,并交付被告。合同又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加工款期限为:合同盖章后60天内支付89.55万元,当年九月上旬支付30万元,设备运抵被告处支付至425.36万元,剩余的22.39万元于一年后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双方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清全部加工款。1996年6月13日,原、被告经帐务核对,一致确认截止到当日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697352.66元。次日,原、被告订立了《还款计划协议书》一份,在该协议书中被告承诺于1996年6月14日先还15万元,余款从1996年7月20日起每月归还10万元,至1996年12月20日全部付清。但被告自1996年6月14日至2003年1月30日仅向原告支付了296500元,尚欠400852.66元。该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期间,被告于2000年3月24日向原告发来传真件,对其未向原告付清加工款余额的原因称作“设备是用于星达酶制剂工程项目,由于该项目至今没有投产,故此无产生效益”,又称“主要是用户欠我公司的货款一千多万元未收回,至于欠贵公司货款,我公司已安排在计划内了,待有资金才能汇款”等。经查,阳江市国营玻璃钢厂,1992年经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阳江龙达企业集团公司,1994年体制改革,经广东省体改委批准,组建阳江龙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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