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8-8-24 9:18:40
作 者: 江诗伟
来 源: 法律与生活
内 容:
无偿“拼车”
无偿“拼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人身伤害时,许多司机往往认为,由于“拼车”是一种无偿的“好意同乘 ”,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搭乘车辆必然产生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乘车人自行负担。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实际上,无偿搭车并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也不意味着因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乘车人因此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无论是在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对于乘车人因为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司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司机承担的责任大小会有所区别。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对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签了白签
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有些司机和乘车人选择了签订“拼车合同”的方式对双方的责任在事前予以明确。日前,在网上也出现了一些“拼车合同”的模版。为了避免“无偿”拼车造成事故后还要对乘车人进行赔偿,一些司机想出了签订免责条款的主意,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拼车”出行过程中,造成的对于乘车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司机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据了解,尽管这种免责协议是需车方与供车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对于免责协议,应区分其免除责任的范围,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遵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可协议的效力;然而,对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说,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签了白签。
损失谁来负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乘车人的伤害,同时也必然造成双方车辆的损坏。
许多乘车人十分关心,对于这部分损失,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部分损失,通常情况下应由双方司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乘车人无需负责。但是,如果乘车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很多情况,例如乘车人在车内有不当举动,影响了司机驾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再比如乘车人强行要求司机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
乘车人自担责
在“拼车”过程中,如果出现乘车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对于乘车人的赔偿责任将相应减轻,乘车人将面临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
在“拼车”过程中,司机、搭乘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司机及车内乘客等多方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但是过错责任原则始终是确定各方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的关键原则,即是否担责,主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而责任的大小,则取决于过错的程度。
此外,民法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关于责任分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法官给“拼车”族支招
1.谨慎选择“拼车”对象
建议准“拼车”族谨慎选择合适的“拼车”对象,这是因为车辆行驶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交通事故等风险,而司机的驾驶技术则是“拼车”一族首先应考虑的问题。对此,最好事前查验对方的行驶证、驾驶执照等,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同时,对于双方出行线路、作息时间等问题也应考虑。
2.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
由于“拼车”过程中不可知因素较多,因此建议大家在“拼车”前尽量充分地考虑可能发生的细节问题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事前诸葛”不留隐患。如一方临时需要加班或者车辆出现故障时,“拼车”协议如何履行;又如司机是否对搭乘人的生活习惯包括在车内的一些生活习惯有特殊要求(如吸烟问题);在有偿“拼车”的情形下,双方还应明确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问题。
3.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正如前面所述,司机对于乘车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就赋予了司机谨慎驾驶、保证乘车人安全的注意义务。为了保证自身安全,也是保证乘车人的安全,同时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各种交通法规,谨慎驾驶。
4.诚信履约以和为贵
一旦与他人确定了“拼车”关系后,就要本着诚信为本的态度去履行协议,双方应相互体谅。这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合同法上附随义务规定提出的法定要求。同时,纠纷发生后应当树立“以和为贵”的理念,积极协商解决。
此外,在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政策下,建议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标准,明确“黑车”的认定问题,将有偿 “拼车”(特别是双向“拼车”)与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营运的“黑车”予以明确区分,以利于“拼车”行为规范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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