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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2300号
原告上海亚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街道长安路480号603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889号3幢2楼C座。
法定代表人孙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松林,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怡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沪青平公路3398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大田路129号嘉发大厦A幢27楼D、E座。
法定代表人洪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奕,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亚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怡东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红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亚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松林,被告上海怡东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亚科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刺绣业务,合同总金额为4,600元。合同另对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签约后,原告依约于同月21日交付了加工完成的货物,并于同年10月9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被告却未按约向原告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4,600元,偿付自2004年10月26日至12月1日共26个工作日按日息1%计算的违约金1,196元。
庭审后,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比例调整为日息3‰。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4年9月15日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制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衣片绣花加工,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2、2004年9月17日被告生产管理主管王浩发给原告的传真一份,证明被告对产品无异议,同意原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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