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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西权力本性的比较与启示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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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蒋鸿雁 | 文章来源:法制现代化网 | 更新时间:2008-8-25       
                  
                 
               
             
             
              
                
                 
                  
                    
                     
                    
                   
                  

      一、问题的界定



      有关“权力”这一概念的含义,众说纷纭,没有定论。为了避免将权力定位得过于模糊和宽泛,本文将权力仅仅限于法律领域,而不包括诸如“权力意志”、“话语权力”之类的权力含义。因为“过于广泛的权力概念相当于在深度上和特性上等量的损失”, ①并且宽泛的权力概念也超出了笔者的处理能力。



      既然将权力仅限于法律领域,那就意味着本文考察的是法律上的权力,这表示权力的设立和行使是有组织、制度化地进行的。



      而即便在法律领域,对权力的定位也多有歧义,这主要表现在权力与权利的相互混淆上。② 这里我们将权力与权利严格地区分开来,用权力“表征由公共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社会权利”, ③与私权利相对应。④



      将权力作了上述的大致定位后,考察权力的起源问题就和国家与法的产生问题密切相关,可以说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不同方面。



      在这样的权力定义下,我们认为原始社会不存在权力。在许多民族学、人类学、历史学著作中都提到了国家产生前原始社会中的权力,如摩尔根提到的民众大会的权力、百人团大会的权力、执政官的权力、氏族组织的权力、军事领袖的权力等, ⑤又如美国学者伦斯基等人所描述的酋邦社会中酋长的各种个人权力和特权等。⑥ 但这些原始权与我们所界定的权力有着质的区别。因为当时还不存在国家和与国家相联系的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定之权力。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他们所谓的原始社会权力是任何社会之所以为社会都必须具备的为组织管理公共事务而设立的权威,而非法定之权力。这正如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⑦当然我们不能忽视这些权威的存在,因为正是它们后来构成了权力的绝大部分。



      此外,在“起源”问题上,我们将“起源”理解为权力在历史上的最初出现,而不是指现时段或某个时段,权力是如何产生的或来自于何处。因此,我们不考虑或不主要考虑权力更替、交接过程中权力的来源问题。显然,我们试图考察权力从无到有的一段历史并希冀在对这一段历史的追溯中认清权力的某种本性,找到现代社会中关于权力配置的胚胎。因为整理历史是沟通过去与未来的关键。



      二、研究方法



      关于权力起源的解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自然主义模式,另一是实证模式。自然主义模式从人的天赋性来谈论权力的起源。这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倡导,自然法学又分为两派———世俗自然法学和宗教自然法学。



      世俗自然法学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他们拥有各种自然权利,如财产、自由、安全、追求幸福等。这种状态的重大缺陷在于“人人都是自己事情的法官”,反而使得权利没有保障。为了避免互相侵害而造成毁灭性后果,人们签定契约让渡出一部分自然权利形成国家权力来保障自然权利。这就是著名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这一观点起源于古希腊而滥觞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宗教自然法学认为在人类的尘世之上还有一个天国的存在,下界法则必须服从上界法则,“我们的一切从神那里来,又必须回到神那里去”。人间事务由上帝安排,上帝指派某些人天生为统治者来治理人间,这就是所谓的“权力神授论”。这一观点在欧洲中世纪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国古代也有类似论调,如天命论,“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⑧



      尽管自然主义模式在权力起源上存在分歧, ⑨但总的来说,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10]这些都只是推想,没有多少事实依据。



      而实证模式以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从历史事实出发来阐明权力的起源。如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马克思、恩格斯的原始社会理论,就主要建立在摩尔根的民族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尽管存在着这一模式,但在法学界似乎还没有专门系统论述权力起源的论文或著作。根据前面对问题的界定,我们将沿着这一思路来追溯权力的起源。循着历史实证的思路,我们将看到中西权力起源的异同以及隐藏于后的令人深思的因素。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这里我们不是要评判两种模式的优劣,而是通过对比来表明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同时,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对我们的理论工具进行某种自我限制,承认它只具有局部效应。11]



      三、欧洲国家权力的起源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对欧洲国家的起源作了详细的考察。这里只以雅典国家的产生这一典型为例作一般的重述。



      在雅典国家产生之前,古希腊人生活在氏族制度之下。氏族内部生活的发展促进了氏族组织的瓦解。



      “社会一天天成长,越来越超出氏族制度的范围;即使最严重的坏事在它眼前发生,它也既不能阻止,又不能铲除了。但在这时,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最初在城市和乡村间,然后在各种城市劳动部门间实行的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团,创立了新的机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各种公职都设立起来了。”12]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有一种名叫“诺克拉里”的设施对氏族制度起了意义深远的破坏作用。



      “在梭伦以前的一个不能确知的时期,设置了诺克拉里,即小规模的区,每个部落设十二个;每一诺克拉里必须提供一只战船,配备上武器和船只,此外,还要提供两个骑士。这个设施对氏族制度起了双重的破坏作用;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接等同于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13]



      而按地区来划分居民以及公共权力的设立,在恩格斯看来是国家形成的标志。



      在从氏族向国家的转变过程中,社会内部的阶级冲突起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14]如果任由这种冲突发展,社会将走向崩溃。为了避免这种毁灭性的后果,需要第三种力量使冲突维系在“秩序”范围内,这第三种力量就是公共权力。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5]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国家的形成也是公共权力的产生。因而,恩格斯又说:“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16]这种公共权力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有着一种超然的态度,但实质上造成了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的状态,其背后是利益的分化,经济利益冲突起着推动作用。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形成过程非常纯粹,没有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17]



      值得指出的是,恩格斯对从氏族转化到国家这一过程的描述是粗线条的,其间还经历过一些过渡阶段。如美国当代考古学应用最为广泛的Elman Service四阶段论:游团( band) 、部落( tribe) 、酋邦( chiefdom)与国家( state) 。尽管有着这些细致的划分,但仍没有对恩格斯的国家起源论的一般结论构成根本性挑战,他们仍认为,国家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是: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和公共权力的产生。18]



      以上是对欧洲国家权力起源的描述,当我们把目光转向中国古代时,看到的却是另一幅图景。



      四、中国国家权力的起源



      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缓慢而长期演变的过程,很难说在某个明确特定的时期,国家正式产生了。据张光直先生的考证,中国国家产生的关键阶段,“是龙山文化晚期与三代青铜器时代之交”。19]同时张光直先生认为,“政治权力在中国的成长,又为几个有着内在联系的因素所促进,它们是:亲族层序系统、统治者的道德权威、武装力量、对神与祖宗沟通的独占(如借助祭祀、艺术和文字运用等手段) ,以及对财富本身的独占。



      研究这些因素的演变历史,能为我们提供一些说明古代中国政治权力产生的、更令人信服的理由。”20]下面,我们循着这条思路分别从上述因素来考察中国国家权力的起源。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这些因素有着内在联系,因此只能将各因素作为相对独立的单位来处理,而在论述中又需要注意它们的相互关联性。



      目前大致公认我国早期国家的结构形式是宗法制,即亲族层序系统。在时间段上,宗法制不仅在殷商时代就已存在,“在龙山时代就已经可以由考古资料推断出来了”。21]“宗法”是指关于宗的法则。“宗”是单系亲属由上传下的一条线,如父、子、孙一代代传下来。由这每一代一个男性成员和他的近亲所组成的一个亲族群便是一个宗。“宗族的成员彼此都有从系谱上可以追溯下来的血亲关系,而在同一个宗族之内其成员根据他们与主枝(由每一代嫡长子组成)在系谱上的距离而又分成若干宗枝。一个宗族成员在政治权力上和在仪式上的地位,是由他在大小宗枝的成员所属身份而决定的。”22]这样,在宗法制下,“社会里亲属制度是决定政治地位分层的基础”,23]“政治权力是天生的,即由个人在亲族群中的地位而决定”。24]“古代中国的每个‘国’,都是一个由若干等级不同的城邑构成的网状组织。”“而城邑的分级体系大体上与氏族和宗族的分级分层相吻合。”2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亲族层序系统构成了古代中国的政治权力网络。以血缘纽带维系其成员的社会集团左右着政治权力,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最主要的特征。因此,中国国家权力的起源与血缘亲族层序系统的形成密切相关。宗法制是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存在和演化的反映。这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国家的产生远不是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的,相反,它保留了原有的血缘关系,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成为国家的组织方式,从而把旧的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熔铸于一。”26]至于说为什么会采取这种形式,可能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氏族组织是一种最为方便的组织模式。氏族组织用感情和血缘的纽带将利益结合起来,并且本身具有某些共同规范和价值观,因而有利于组织动员,使社会团结在一起。



      宗法制构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分层格局。但这种政治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方面,尽管它以出身论英雄,但仍然界定了太多的人生而具有获得统治权的资格,这些人会为了权力而争斗,从而破坏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宗族有分裂的趋势,随着人口的增长,宗族会分化、分散。最初可能还能通过辨别亲疏远近来断定等级,可是,随时间的流逝,界限就不再能清晰界定了。因此,“亲族制本身已不能严格维持层序体系,不得不把其他因素引入这个平衡面来。”27]这主要是通过道德权威和强制力量的赢得来占有和维持统治权。



      首先付之于天命,认为权力的获得是由于上天的赐予。如,“有夏服(受)命”。又如汤誓宣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28]以上天的威严来树立人间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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