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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人格尊严遭遇社会公德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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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乔新生 |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更新时间:2008-8-25    
                  
                 
               
             
             
              
                
                 
                  
                    
                     
                    
                   
                  

      如果将这些非法获取的资料放置在互联网络上,就有可能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因为在互联网络时代,这些录像资料有可能会无限传播,从而给行为人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如果为了提醒公民尊重社会公德,完全可以当面建议,而不应该采用这种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



      上海地铁运营公司的一位前员工使用手机,将地铁监视系统中拍摄到的情侣公开接吻的镜头传送到互联网络,从而引发了一场持久的社会争论。有人认为这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新闻晨报》2008年1月24日)。



      在我看来,这样的议论不免有些令人好笑。男女青年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作出亲吻动作,究竟是在表演还是真情流露,确实令人怀疑。从法律上来说,隐私权是保护不愿被他人所知悉个人隐私的权利。既然当事人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人头汹涌的地铁站上大胆“表演”,从法律上来说,很难构成隐私权。除非是在不为人知的角落,被地铁站的员工偷窥,并且将有关片断传送出去,否则,不能追究行为人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违法的问题。首先,上海地铁运营公司疏于监管,从而导致安装在公共场所的摄像头拍摄的内容扩散到互联网上,上海地铁运营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这是一种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上海地铁运营公司前员工擅自截取镜头画面构成违法。虽然受害人不具有隐私权,但这种将他人的举动通过互联网扩散开来的行为,仍然构成违法。换句话说,虽然有人在公共场合作出一些不雅的举动,但他人不能通过互联网络或者其他的方式随意传播这些行为。因为这样做无异扩大了影响,从而给他人的人格尊严带来了一定的伤害。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既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的权利,同时也有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抽象的权利。当公民在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损害,无法依据民法通则对具体权利加以保护的时候,完全可以根据抽象权利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换句话说,在大庭广众之下,青年男女的表演人们可以随意地观看,但是不可以参与传播,如果那样就构成了侵权。



      有人认为,对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可以采取“游街示众”的方式加以惩治。在现实生活中,交通执法机关可以在报纸上公开违章车辆的牌照,新闻媒体也可以刊登乱穿马路行人的照片,所以,对这种在地铁站上旁若无人公开接吻的行为,应该在互联网上曝光。在笔者看来,交通执法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布违章车辆的牌照;新闻媒体为了提高公民的素质,也可以在报纸上公布违法行为人的照片。但是,公布车辆牌照不等于暴露公民的隐私,除牌照持有者周围的人能对号入座之外,绝大多数人不知道车辆牌照背后所对应的个人身份。新闻媒体可以公布违法行为人的照片,但必须对违法行为人的面部进行技术化处理,否则,新闻媒体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从内心深处来说,笔者十分反感一些青年男女在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从事十分亲昵的举动。但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是: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做。如果绝大多数公民都认为这些行为对自己的精神构成了强制性损害,那么,可以敦促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禁止在地铁站等公共场合从事这些不雅的举动。在西方一些国家,有许多非常独特的法律,他们禁止在地铁站上公然遛狗,甚至禁止在地铁上吃东西。这些规定在有些人看来可能不近情理,但是在狭小的空间,为了乘客的安全和舒适,有必要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现在许多年轻人只注意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些人不是现代公民,而是19世纪的小市民。在公民社会,不但要强调权利,而且要强调义务。而在市民社会,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但社会公德却很少被人提及。君不见,一些青年男女不顾宿舍他人的感受,公然在集体宿舍从事性交活动;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为了个人的便利,公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一些小区居民为了自己方便,而把小区公共绿地变成了自家花园。所以,通过曝光的方式,提醒年轻人注意社会公德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将这些非法获取的资料放置在互联网络上,就有可能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因为在互联网络时代,这些录像资料有可能会无限传播,从而给行为人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如果为了提醒公民尊重社会公德,完全可以当面建议,而不应该采用这种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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