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8-9-1 8:39:15
作 者:
来 源: 嘉兴日报
内 容:
昨天,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了新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新规定: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新居民,可直接到其住所地新居民事务机构开具经济困难证明。
去年9月,我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首次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也就是说,政府像对待本地居民一样,从就业、居住、子女就学等方面关心和关注180万在禾外来人员的需求。今年3月,我市创新地成立了全省首家新居民法律援助工作总站,7个县(市、区)也相继设立了工作分站,旨在让更多的新居民享受到更多的法律援助。为了进一步方便新居民,近日,市司法局与市新居民事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居民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地点做了“变通”。
《通知》规定,凡持有《临时居住证》、《普通人员居住证》、《专业人员居住证》人员以及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的新居民,可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申请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生活标准低于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视为经济困难。经审查,新居民事务所对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对新居民事务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予以认可,并应依法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通知》的出台,彻底解除了新居民往返两地开证明的烦琐,简化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惠及全市180万新居民。市司法局的有关人员表示,这一举措在全省当属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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