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在临沧投资的外地商人,因为一起承揽合同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不仅伤了和气,而且生意场上也面临着朋友变成“敌人”的危机。该案诉至法院后,经过凤庆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庭,近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了结了此纠纷。
2005年3月,被告陈先生的公司将承包的凤庆县勐佑镇习谦温泉路工程转包给原告赵先生,因双方生意上常有来往,建立起了一定的友情及信任,所以陈、赵二人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做了约定:谈定好了工程施工价格,由陈先生派一名监工到施工现场负责监工。但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方、台班费等工程量及工程计算价格的认定发生争议,陈先生的公司支付了61万元的工程款后,对余下的40多万工程款便不作认可,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凤庆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办案法官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均是外商到临翔、凤庆两地开发投资,双方既有生意上的往来,又是朋友和合作伙伴,只因在承揽工程时欠缺了有关手续,才导致今日法庭上的唇枪舌战,考虑到此案的实际情况,法官决定调解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使陈赵二人化解矛盾冰释前嫌,法院先后于2008年6月10日、7月11日、8月20日三次开庭做双方的和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次开庭调解,陈赵二人认识到如果法院按照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此案,不仅达不到诉求,还可能会伤了双方和气,使朋友变成敌人,这样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于是二人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此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陈先生和赵先生达成协议:由陈先生的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赵先生25万元人民币,用以结清赵先生承建习谦温泉路的工程款。
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就这样尘埃落定了,如果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款,法院一次开庭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作出判决,正是因群众利益无小事,凤庆县人民法院的每一位法官始终坚持以“三个至上”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学以致用,用实际行动予以检验,从服务大局上谋划思路,以公正的法律判决和人性化的调解方式消除每一起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让人民群众满意,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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