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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奥运会成功举办看中国法治的优势与发展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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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锋 袁雪石 |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更新时间:2008-9-24 
                  
                 
               
             
             
              
                
                 
                  
                    
                     
                    
                   
                  

      虽然北京奥运会已经于2008年8月24日落下帷幕,但是奥运会却为我们留下了重要的法治遗产。“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是我们申办奥运时提出的理念,而这个理念的实现依靠的却是“法治奥运”。



      立法:奥运坚实的法治基础



      为了成功举办奥运会,早在2002年1月,国务院就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借此来实现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等进行保护。



      除此之外,为了兑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申办理念,国务院还通过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行政法规。北京市制定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志愿者服务促进条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立法建立奥运会的运作规则,这是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这就是法治。这种转变透露出“对于公权力,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允许的”这一基本法治理念的深刻理解。



      语言:体现《奥林匹克宪章》基本精神



      奥运会的语言使用规则源于《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宪章》是奥运会的总规则,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奥林匹克宪章》第24条规定:法语和英语是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在国奥会的所有会议上,必须提供法、英、德、西班牙、俄和阿拉伯语的同声传译;如果“奥林匹克宪章”和任何其他国际奥委会文件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之间出现差异,应以法文本为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规则:公平竞争的法治原则



      运动员要获得好的比赛成绩,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则。而公平竞争则是所有体育比赛的基本精神。历届奥运会上不乏投机取巧者,这其中最常见的是服用兴奋剂。北京奥运会召开前夕,我国游泳选手欧阳鲲鹏被检测出服用了兴奋剂,但其“误服兴奋剂”的辩解未被认定,中国游泳协会决定给予已经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欧阳鲲鹏终身禁赛的处罚,对其主管教练给予终身取消教练员资格的处罚。因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及《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的规定,奥运会兴奋剂问题适用严格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在那样的时间和地点做出那样严厉的处罚,多少有点“挥泪斩马谡”的味道。正是这样严格适用《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规则,使得北京奥运会成为历史上最纯洁的一次奥运会。



      在跆拳道比赛中,赛后裁判对中国跆拳道选手、两届奥运会冠军陈中的改判,使其失去了晋级半决赛的机会,这种改判是史无前例的,中国代表团立即上诉,最终裁判维持了改判。在形式上,这种改判是在遵循奥林匹克体育竞赛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中国代表团尽管对改判有所保留,但还是服从了改判。但同样是跆拳道比赛,2008年8月23日,古巴选手马托斯在跆拳道比赛中因为不服裁判裁决而脚踢裁判,最终被终身禁止参加所有世跆联组织的国际比赛以及奥运会。中国代表团及陈中的表现不禁让人想到苏格拉底之死对法治精神的诠释。崇尚礼法并用、追求实质正义的古老中国接受了苏格拉底的理念。改判事件体现了规则至上的竞赛理念,体现了形式正义的裁判理念,而这种理念上升到法律,则是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内涵。



      救济:合法权益的保护



      或许许多人还不了解“体育纠纷,仲裁处理”的基本救济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而国际体育仲裁院,则可以称作是奥运体育比赛的“法庭”。从1996年开始,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特别仲裁法庭,专门解决奥运期间及开幕前10天内出现的与所有奥运项目相关的争议。2008年7月30日,北京奥运会仲裁庭正式设立。2008年8月8日,北京律协为某国代表团志愿代理了奥运仲裁第一案,处理了该国运动员因双重国籍而导致的参赛资格问题。



      2007年6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揭牌。奥运法庭主要管辖包括奥运村等地区在内的4个街乡的涉奥案件民事案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的通知,为方便案件审理和统一执法标准,在奥运会召开前夕和奥运会举办期间,凡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因观看奥运比赛、旅游、住宿、购物、交通、餐饮、娱乐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合同纠纷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而朝阳区法院研究决定,上述案件则统一交由全国唯一以“奥运”冠名的法庭———奥运村法庭受理。奥运法庭,实现了涉奥司法事务的相对集中审理,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畅通了纠纷快速解决的渠道。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170万志愿者的行动规则



      志愿者是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基础。北京市奥运会志愿者的数量超过了历届奥运会的数量,对于数量如此众多的志愿者,如何规范其在志愿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呢?2007年12月5日,《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确定了公众志愿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完善了志愿服务统一协调机制,保证了志愿服务的有序运转。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份和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如此声势浩大的志愿服务,恐怕是组织者、管理者也始料未及的。改革开放三十年了,中国社会获得了长足发展,中国人的规则意识、秩序意识、程序意识有了极大的提升。遥想1990年北京举办亚运会的时候,为改变市民“插队”的习惯,曾经倡导过排队,但最后的效果差强人意。奥运会举办前,北京再次推出“排队推动日”的活动,与1990年不同,排队日渐成为多数公民的生活习惯。这是一个伟大的改变。“不愿意排队,喜欢插队”的习惯尽管有沉厚的历史原因,但这毕竟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公平、秩序、程序等观念的不尊重。而这个习惯能够得到改变则说明:中国公民信仰规则、尊重规则、崇尚规则、遵守规则的意识得到大幅提高,他们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主流的法律认知正在发生着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是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质变,是质的飞跃。中国公民心目中的厌法、远法等情绪正在逐渐淡化,现代化的公民法律观念正在形成。这一转变得益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这一转变是中国社会生活法治化的结晶。



      奥林匹克运动暗含的现代法治精神使得中国人民的法律观念进一步现代化,奥林匹克精神丰富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变革了中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行为模式。在这种意义上,体育对中国法治的作用发挥了类似基督教义对资本主义法治的促进作用。具有大众化、娱乐化特点的体育,正在以一种轻松的姿态培育转型中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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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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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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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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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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