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陈英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任命丁仁恕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
、任命杨洪仁、姜阳、侯国武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免去周维远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五、任命齐国生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六、免去张铁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庭长。
七、免去高宇辰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八、免去王玉砚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九、免去应杰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十、任命许福庆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十一、任命华锋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十二、免去周文生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副庭长。
十三、任命赵伟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副庭长。
十四、任命刘开武、蒋晓东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十五、任命贾娜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十六、免去吴言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十七、免去李晓林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八、任命任厚强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十九、任命刘庆浩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二十、任命欧阳宁疆、魏宏宇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二十一、任命胡光甲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二十二、免去白德洋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二十三、任命姚志刚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二十四、免去姜峰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二十五、免去常中彦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二十六、任命何宝岩、李易敏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二十七、任命于长苓、于德江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二十八、免去张锐铭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二十九、任命鲍爱武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
三十、免去李晓明、栾彩燕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三十一、任命郝熠、王喜军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三十二、免去张家友、李应天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三十三、任命徐建志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三十四、任命刘光宇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三十五、任命李郊、朱海涛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十六、免去于沈洲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三十七、免去刘敬东、李凯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八、任命闫建成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十九、任命南春艳、胡波、李伟、刘菽茜、陈晓阳、邓春友、于长青、姜铁、包怀国、陈罡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四十、免去赵建伟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四十一、免去张顺元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四十二、免去李东生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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