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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制度化的问责风暴能刮多久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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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文章来源:浙江在线 | 更新时间:2008-9-25           
                  
                 
               
             
             
              
                
                 
                  
                    
                     
                    
                   
                  

      在“多家奶制品企业产品含有三聚氰胺事件”中,由于国家质检总局监管缺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长李长江昨日引咎辞职。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也在同一天被中央批准免职。以上皆为三鹿奶粉事件行政问责进一步深入的结果。事实上,对于近期多个地方相继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央和有关部门都进行了严肃查处。继2003~2004年的“非典”、“开县井喷”和“北京密云踩踏事件”之后,国内政坛掀起了近年来少见的“问责风暴”。



      不言自明,“问责风暴”一词虽系新造,但不可不谓传神地描绘了中国当下“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政坛生态。一方面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井喷式地呈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与之相对应,在对多领域、多批次政府官员的厉行问责中,无论是其波及面的广度,还是纵深挖掘的力度,都不啻于一场地动山摇的巨大风暴。



      我们看到,除了李长江和吴显国,在“三鹿奶粉事件”的责任追究链条上,被免职的还有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志国等人。在山西襄汾“9?8溃坝事件”中,除了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市长刘志杰、副市长周杰被免职,襄汾县多名官员亦被处分之外,更引人注目的是,鉴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副省长张建民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中央同意接受孟引咎辞职,对张进行免职,让公众看到了问责毫不留情的“铁面”。



      我们还看到,深圳市“9?20特大火灾事故”,深圳市目前已初步决定,提名免去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蒋伟标等多人的职务。登封市“9?21煤窑瓦斯事故”随即也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河南省责成郑州市委市政府、市长赵建才、副市长胡荃作出深刻检查;给予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吴福民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张宏伟登封市副市长职务等,问责仍在继续。



      而众所周知的是,中央领导高层在此类事件上迅速传达出了鲜明的立场与坚定的姿态。9月19号,胡锦涛发表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9月20号,温家宝强调,“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这无疑为与“安全事件井喷态势”对垒着的“问责风暴”注入了一剂使其毫不懈怠、毫不迟疑、毫不手软的重磅强心针。



      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恪守“执政为民”行政伦理,直面政府机构良知自觉与全社会道德底线的伟大风暴。透过这风暴,我们依稀看到了,在灾难频发阴暗幕景背后,不可遏抑的光明与希望即将喷薄而出。然而,我们却同时也不得不怀有杞人之忧,任何对本国官员问责状况略有了解的人都不会因此风暴而乐观起来,与之恰恰相反,在重大安全事件频繁上演的今天,我们的这场非制度化的“问责风暴”究竟能刮多久,无疑成为了举国公众或许尚未明确表达但必然会引起各方瞩目的国事议题。



      若回应这个议题,多少令人有点难以启齿了。行政问责制度即通常所言的问责制在我国起步较晚,这一点人所共知。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方才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对官员职能性过错进行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进入今年,各级党政部门继续积极推行问责的展开,尤其是在5月份,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强调“加快实行全方位的行政问责,并推动其制度化建设”。此次“问责风暴”的形成,似乎也暗示了问责步入制度化的倾向。但无可争议的一点是:即便包括这“问责风暴”在内,我们所谓的问责制其实离制度性建构的目标依旧很遥远,我们之前所言的问责制,充其量只不过是特定问责行为的数量叠加。



      这一点我们或许是不难理解的,纵使是在作为我国“准公务员法”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里,对于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里并没有“免职”这一项,在该条例的第48条里偶然提到的“免职”,指的却是“正常的工作变动”。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第11章里倒是专门设立了免职、辞职、降职一节,但指的也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对于“问责免职”也没有明确的写明标准。在此背景之下,媒体监督裹挟着的公众舆论效应,或者上级领导的批示拍板等一系列非制度化的因素,往往成为了对某一官员能否顺利问责的不二之途径。



      不讳言之,一旦制度性缺失,流于形式或系于偶然性因素的问责,不仅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相悖离,同时也以其自身的漏洞纵容——至少是绥靖了太多势必问责的群体性过错行为。单就本年度来说,在笔者的账簿上就有这么耸人听闻却相安无恙的两笔“伪问责“:一是6月份审计署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调查结果”,显示“京津沪渝等11个城市土地出让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结果却是不了了之。二是在月前审计署掀起的“审计风暴”中,“发现53个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存在问题,涉及金额293亿余元”,然而令人大惑不解的是: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国资委等寥寥几个单位站出来为自己“辩解”之外,结果依旧是漫不经心的不了了之。如是再三,以至于“我们是否还要问责制”成为了各方普遍的质疑声。



      至于何时推进问责制度化,政策研究专家、人大教授毛寿龙先生日前做客央视《新闻1+1》时给出的说法似乎很具有代表性:“制度化的一个规则我们说要通过一个个的个案形成逻辑上比较一致的一个规则,所以从技术上一定要确定一个比较清楚的规则。”笔者闻之,难禁再一次对“犬儒主义者”嗤之以鼻。姑妄言之,我们现在真正严重缺乏的恐怕不是问责的个案,而是耽于层出不穷的个案,却怯于将其明确地提升为一种制度性的建构,使得问责制成为公众对公权无间监督的可靠利器,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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