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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陈桂明 纪格非
内容提要:知情作证乃是法律上的通常规则,但并非绝对规则。美国证据法为了保护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规定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这种保密特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整合。当然,其仅限于某些特殊领域,并在适用上有限制性解释。我国相关立法对保密特权做出规定也是必要的,因其可以牺牲个案当事人的利益为合理代价来保护某些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主题词: 证据法 保密特权 信赖关系 价值整合一
一、 保密特权的含义及其与其它证据规则的区别 保密特权是美国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所谓特殊的信赖关系指依某种职业或人身关系形成的以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如委托人与律师间的关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即以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并告知以事实真象为前提。特殊的信赖关系是拒绝作证或阻止作证的基础,此特权受法律保护,成为证据法上的所谓保密特权原则。按照美国证据法的一般规定,任何人只要神智健全并对待证事项具有亲身体验,都可以作证。但是根据保密特权原则,法律为了维护某些特殊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排除了一些原本具备相关性与可采性的证据,限制了当事人举证的途径。保密特权原则表面上类似一种证据排除规则,而实际上,保密特权原则是一项独立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排除规则不存在从属关系,证据的排除规则旨在排除那些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这与基于特定关系形成的保密特权大异其趣。具体而言,它与其它证据规则比较,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同:首先,出发点不同,一般证据规则的设定,以发现案件事实真象为出发点。而保密特权原则却基于一些与案件本身并不相关的理由排除了很可能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前者是出于对案件真实的关注,后者却出自于司法政策的考虑。其次,适用的范围不同。依特权原则受到保护的社会关系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受到来自不正当的证据开示的损害。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101条C款规定“有关特权方面的规则适用所有诉讼案件和程序的任何阶段。该条d款同时规定:“除有关特权方面的规则外,本证据规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⑴对事实的初步询问;⑵大陪审团。在大陪审团前进行的程序;⑶综合诉讼关于引渡的程序;刑事案件的预审;判刑;批准或撤销缓刑;签发逮捕令;刑事传票和搜查令;与保释有关的程序或其他程序。”①最后,援用保密特权原则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的人,可以是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例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谈话内容享有保密特权,如果丈夫涉讼成为当事人,妻子虽为案外人,仍可援用该原则拒绝以夫妻谈话内容证明某一事项。而一般证据规则由于其目的在于发现案件真实,服务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只有诉讼当事人可以援用这些规则。与此相反,特权原则的存在目的却在于保护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些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即是特权的权利人,这些人却未必是诉讼当事人。 二、 保密特权原则适用的范围及内容 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体现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及各州的立法和判例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由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起草,并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公布。该草案明确承认的保密特权包括:委托人和律师的保密特权、夫妻间保密特权、心理医生和患者的保密特权、牧师的保密特权、商业秘密特权、政治秘密特权等九项内容。该草案在报请议会通过时,涉及保密特权的部分因意见不统一而未获通过。对该原则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应受特权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各项特权的具体范围等。最后,议会决定不通过草案中关于特权原则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501条款,即“除联邦宪法、国会制定法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授权确定的规则另有规定外,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权适用普通法的原则,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如关于一项诉讼主张或辩解的内容需适用州法作出决定时,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权按照州法确定。”②这样,议会实际上是将保密特权内容和范围的决定权赋予了法院。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纳新的特权原则,或对已有原则作出灵活的解释,使该原则不至成为一项僵硬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方式使各州间在特权的范围和内容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大约有1/3的州在其各自的证据规则中采纳了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保密特权的规定方式,即不具体列举特权内容,而将决定权交由判例酌定。另外一些州虽以立法的形式具体列举了特权原则,但其内容却不尽相同。总体而言,获普遍承认的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夫妻保密特权、心理医生保密特权及牧师保密特权等, 下面主要对这几项特权作些评介。(一)律师与委托人间的保密特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是一项最古老的特权原则,它于16世纪首次出现在判例法中。该特权原则指法律赋予律师和委托人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秘密地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而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③按照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公布的证据规则(草案)的解释,委托人指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律师指获准或者当事人有理由认为有权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然人。特权保密的范围既包括委托人之间的谈话或书信、文件往来,也包括律师为诉讼准备的资料。草案中的特权原则部分虽未获通过,但上述解释却为大多数州的立法或判例承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保密特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⑴必须是委托人为了取得法律意见向律师咨询而告知以实情,如果委托人只是把律师作为朋友向其倾诉并无求得法律帮助的意图则不属于保密范围。受律师与委托人保密特权保护的人除了委托人还包括其代理人、监护人、继承人、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传递信息的人以及律师助手、代理人。⑵委托人向律师所作的咨询必须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无关的第三人在场时与律师交谈,即使第三人是一个孩子,只要他能理解谈话的内容,则该谈话内容不在特权保护的范围内。如果谈话内容被他人偷听,美国现代的判例认为,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即可免除向法庭揭示谈话内容的义务。这也是判例法为应付日益发达的现代窍听技术所采取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各州判例法认为只有委托人才是该项特权的权利人,他可以拒绝公开并阻止律师公开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书信往来。而律师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如果委托人放弃保密特权,他就必须向法庭提供有关的证据,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保密特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向律师陈述的自由而非律师的陈述自由。(二)夫妻间的保密特权夫妻间保密特权源于中世纪教会法的两条原则:⑴任何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的证人。⑵因为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夫妻双方实际上是一个人,因此他们也不能相互作证。④这两项原则在16世纪被判例法发展成为夫妻间保密特权原则,其中剥夺妇女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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