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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3年12月13日 『生效时间』1994年1月1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5篇5次 部门规章34篇52次 地方法规8篇10次 法学论文5篇5次 背景资料23篇26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英文) 『发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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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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