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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4年校庆学术论坛
时间:2004年5月11日下午
主题:宪法修改与宪政百年——法学院2004年校庆学术论坛
何兵:各位同学、各位尊敬的同仁,各位来宾,我谨荣幸的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欢迎大家光临我们的宪法修改与宪政百年学术研讨会。自上个世纪初颁布第一部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到本世纪,据学者研究,我国已经颁了14部宪法包括草案,其中修改宪法的次数更不计其数。这本身反应了在一个中华民族宪政建设之艰难,同时也反应了中华民族对于宪政国家之不灭的一种梦想和追求。到了一个新的世纪,在新世纪之初,这个问题又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点。我们今天很荣幸的邀请到了宪法学的著名学者一起探讨一百多年来宪政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我首先荣幸的介绍几位嘉宾,第一位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韩大元教授,韩大元教授今天将主要从宪法修改的程序问题,来谈宪政之建设。第二位嘉宾是我们的王人博教授,从刚才王人博入场的掌声中,我们已经知道王人博教授在学生当中的风采,他今天将从宪政的历史角度来说,百年宪政的得失给我们发表他的看法和见解。第三位嘉宾是著名的蔡定剑教授,蔡定剑教授以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他今天将从宪法的司法化角度来谈中国的宪政建设。我们第四位嘉宾是法学院的副院长焦洪昌教授,焦洪昌教授今天讲的议题是宪法修改与三个代表,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我们非常渴望着焦洪昌教授如何理性的讲解这一敏感的话题。第五位嘉宾是宪法界后起之秀,姚国建博士,他将会从新的层面,或者从宪法的角度,刑法的角度,谈宪法的财产权保护问题。现在有请韩大元教授做他的主题演讲!
韩大元:
我这是第一次到法大来面对法大的学生们一起谈论宪法,来过两、三次都是来吃饭,但没有参加过学术讨论会。另外也很高兴跟我们蔡定剑教授和王人博教授,这些很有名望的教授一起,当然还有焦洪昌教授一起。另外我也看了一下标题,来参加的这么多同学,可以感受到法大的学生们,不管你是哪个系的,对宪法问题是非常关注的,而且我相信对宪法问题的关注是基于对宪法认识理性的角度上。
我今天讲的是很小的一个问题,焦洪昌教授问我的时候说讲什么,我说我讲一个具体的程序问题,这次先把修改程序上有什么变化,讲这个问题我想分三个小问题。
第一个问题,宪法程序,特别是修改程序在宪政里面的实现过程中它的意义是什么?我概括了这样的四个方面,宪政体制里面,专门设一个宪法修改程序,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或者说为什么宪法里面设一个专门的修宪程序?同学们都学过宪法,我的一个博士生,正在写一个博士论文,这个论文要写二十多万字,但是他论证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宪法需要特别的修改程序?这里面包含着很多宪政和宪法的原理,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这样的四个方面来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个,为了稳定宪法规范的价值,这个就不用说明了。第二我想是更重要的意义,就是对多数人可能出现的非理性行为,或者是非理性选择的一种控制的需要。为什么一般法律是过半数就可以通过呢?这里面很可能多数人可以有以自己的非理性行为来做出一种公共政策的判断,这是非常危险的,法律可能有这样的一种风险,但是宪法必须对多数人可能出现的非理性,从制度上做出一种限制。如果宪法在制定程序上,或者是修改程序上出现了问题,出现了非理性结果的话,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宪政秩序,包括对一个人,一个社会主体的价值维护会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所以为了控制多数人可能的非理性,宪法发展史上我们的学者就设定了这样一个特别的地方。第三,就是为了限制宪法规范,它的任意扩大内涵和外延。因为宪法规范是一个确定的规范,这个规范都有自己独立的一种价值体系,什么时候扩大解释,什么时候缩小解释,这里面要服从宪政的根本的精神,也就是服从限制公共权力和保护人格尊严和价值这样一个理念。第四,在我们国家,我认为我们强调宪法修改程序,它的意义就在于我们要合理的确定制宪权,修宪权和宪法解释权的三个权力的界限。必须把制宪权确定为一种最高的价值体系,修宪权只是制宪权的具体化,他实际上是受制宪权价值约束的。而宪法解释权他应该是成为我们启动修宪程序的最重要的程序。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冲突,我们需要协调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宪法解释权,当运用宪法解释权达到了极限,或者用宪法解释本身的功能解决不了这种宪法的社会矛盾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宪法修改权。我想在这样的一种意义上,制宪权、解释权和修改权是有相互逻辑关系的权力体系,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这次修宪在程序上有什么变化,我概括了十个方面的变化,不知道是否准确。五个变化是焦洪昌老师在一次讨论会上讲的,我也概括到里面去的,社科院莫老师有两个,我自己的是三个。
这次修宪和以往的修宪程序上相比有什么变化?第一个变化,我们可以看到通过修宪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党内的民主程序,使执政党开始确立了以宪法治理国家,或者是以宪法作为执政基础的这样一种基本的思路或者基本的思维。所以宪法修改想法的提出到党内的酝酿讨论,这是采取了一种新的方法。首先过去的修宪从来没有在中共中央全会上通过过,都是中央政治局通过以后,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而这次专门召开了中央全会,在中央全会上讨论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宪法草案,我们可以感受到党内这种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开始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就标志着开始走向民主化。我个人认为,党内的民主化是带动国家民主化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党内的民主化,国家的民主化是相当难的,通过这次修宪,我个人感受到党内开始形成了这样一种民主的程序。
第二个变化,过去我们的修宪都是中共中央先拿出来宪法修改草案,等我们学者和老百姓看到草案的时候,中共中央已经提出来这个草案了,然后提交给常委会再给人大这样的。而这次程序上有很大的变化,先不拿出草案,先广泛的征求意见,然后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共中央经过一定的程序确定了中共中央的宪法修改草案。去年的3月27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修宪正式启动,要求各个省,各个自治区,民主党派可以对修宪问题自由的提出意见。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包括民主党派,包括一些老百姓对宪法修改的问题是非常非常的关注的,提了很多建议。在这个基础上,中共中央最后确定了修宪的基本原则和修宪的基本内容,我想这个程序上,是跟以前不一样的。
第三个变化,中共中央提出来修宪建议以后,过去的惯例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都没有变化。甚至说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跟最后颁布的文本相比较的话,一个字也没改过,或者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改过。当然从积极的方面说,这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高度的统一,统一到没有必要修改了。现在执政党对宪法问题的基本的理念,或者是对某一个问题的基本的看法也会跟全国人大的看法,理念也会有一些差距,所以我们为什么要全国人大来讨论呢,就是用国家法律的程序,对党的这种意志做出一个重新的判断。这次我们看到了,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的时候,出现了两个地方有变化,不是完全一样的,但是这个变化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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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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