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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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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公安部为什么要发布《继续盘问规定》,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继续盘问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证明,继续盘问措施的运用,对于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的设置“留置室”不规范,有的对“留置室”疏于管理,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事故,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严密继续盘问的工作程序,健全继续盘问的工作制度,规范“留置室”(现称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使公安机关准确有效地适用继续盘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从根本上解决继续盘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它的发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手段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问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有哪些?

      答:为了使《继续盘问规定》既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又适应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在起草《继续盘问规定》时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密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忠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继续盘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关系。三是体现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四是从严控制继续盘问的适用,包括严格规定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防止发生超范围、超时限、管理不严等执法问题。五是坚持公安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记者:请问《继续盘问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继续盘问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包括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时限,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各个环节。该规定针对继续盘问工作中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安执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界定了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严格规定了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明确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对继续盘问工作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并对候问室的设置权限、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继续盘问规定》体现了从严控制适用继续盘问,严密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维护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精神。例如,由于“违法”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又包括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还包括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因此,《继续盘问规定》根据适用继续盘问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继续盘问规定》第15条规定:“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这条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明确了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以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符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记者:请问《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验收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警察法》对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没有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设置“留置室”作为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但一些地方设置“留置室”不规范和“留置室”不能保障被盘问人基本人权等问题突出,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的事故。为解决这些问题,并适应公安派出所改革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继续盘问规定》第26条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一)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二)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本规定施行后,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同时,为了保障被盘问人的基本人权,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继续盘问规定》第27条对候问室的最低建设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为确保候问室符合标准,《继续盘问规定》第28条规定:“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记者:请问如何保障《继续盘问规定》的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为了保障《继续盘问规定》的执行,该规定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从事各种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立了严密的执法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每一项义务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并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例如,第39条规定,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记者:请你谈谈各级公安机关如何贯彻实施好《继续盘问规定》?

      答:《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部门规章。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继续盘问规定》要在《人民公安报》等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和公安部政府网站上公布。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继续盘问规定》,不仅使广大公安民警知晓,而且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周知,以便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二是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的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采取各种形式对民警进行培训,使广大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一定要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和《继续盘问规定》规定的对象和程序适用继续盘问。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是否严格遵循《继续盘问规定》作为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将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适用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记者:你刚才谈到发布施行《继续盘问规定》是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措施之一,请问下一步公安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狠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公安执法活动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抓起,每年解决一批公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批公安执法制度,规范一批执法环节,整体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是公安部使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继续盘问规定》仅仅是这一重要举措中的一项措施,随后公安部还将陆续推出解决执法问题、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羁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必告知其家属的规定,制定失踪人口处理的程序,制定严格适用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制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制定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的规定,制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规定,等等。

    来源: http://www.mps.gov.cn/webpage/showNews.asp?id=1310&biaoshi=bitGrea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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