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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引渡法及引渡条约研究
    【 作者·黄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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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一、前言
      
      二、引渡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互惠原则
      
      (二)双重犯罪原则
      
      (三)特定性原则
      
      (四)政治犯、军事犯不引渡原则
      
      (五)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六)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七)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可引渡之罪的范围
      
      (一)可引渡之罪的刑期条件
      
      (二)拒绝引渡的条件
      
      四、引渡的程序
      
      (一)引渡请求的提出
      
      (二)临时羁押
      
      (三)移交
      
      (四)费用
      
      五、结语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并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引渡条约、含有引渡规范的多边国际公约共同形成了中国的引渡制度。
      
      从1993年到2001年12月,中国与其他国家间共签署了近二十个有关引渡的双边条约,[2]其中,已经生效的有11个。它们依次是:(1)1993年8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9年3月7日生效);(2)1995年6月2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5月7日生效);(3)1995年6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7年1月10日生效);(4)1996年5月2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7月3日生效);(5)1996年7月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9年1月16日生效);(6)1996年7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2月10日生效);(7)1997年8月1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1999年1月10日生效);(8)1998年4月2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国于1998年11月4日批准);(9)1998年12月1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2000年7月13日生效);(10)1999年2月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0年12月13日生效);(11)1999年11月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2000年9月29日生效)。已签署但迄今尚未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2000年3月27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2000年5月2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0年10月18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7月2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10月3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11月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11月1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12月10日签署)。
      
      迄今,中国已经加入的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中国于1978年11月14日加入);2、《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3、《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国于1983年3月5日加入);5、《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加入);6、《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中国于1985年6月18日加入);7、《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中国于1985年6月18日加入);8、《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国于1987年6月23日加入);9、《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于1988年9月5日加入);10、《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国于1989年9月4日加入);11、《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国于1991年6月29日加入);12、《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国于1992年12月28日加入)等。
      
      以上双边、多边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共同形成了中国基本的引渡制度,本文将对其主要内容予以简要概述和研究。
      
        二、引渡的基本原则
      
        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的内容,中国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平等互惠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第2款规定:“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15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这些规定体现了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任何国家都有主权,主权者与主权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是一个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因此,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能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之上,国家之间相互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条约基础之上的,但如果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条约,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关的多边条约,一国不能强迫另一国进行刑事司法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又是非常必要的,则只能根据国际习惯和国际礼让,在自愿互惠的基础上,按照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对等地相互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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