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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首先指出,知识社会的到来不仅是经济形态的变化,也是一个新的社会范式的转变,这种转变在法律方面的一个表现就是法律的回应性特征凸显出来。其次,文章说明了知识社会回应型法的表现及其回应性特征的成因,并揭示了这种回应型法中所具有的过渡性和实践品格。再次,文章探讨了回应型法律所包含的价值内涵,并认为回应型法的内在价值在于实现一种“原初权利”。最后,根据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文章谈了建构知识社会的法律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知识社会 法律回应性特征 过渡性 实践品格 内在价值 Abstract: Firstly,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the appearance of the society based on knowledge has brought the change to economy, as well as the model of rules in society. This change arouses the character of responsiveness in the law coming to the surface. Secondly, it explains what is a responsive law and how it comes into being, then makes it clear that a responsive law has the nature of practice and transition. Thirdly, it gives a study on the value included in the responsive law and finds that it aims to realize a kind of “original right ”. The article concludes with several points tha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onstructing the law in society based on knowledge according to its character of responsiveness. Key Words: society based on knowledge character of responsiveness in law transition nature practice nature inner value 我们不能再无视这样的事实:科学正在影响当代的社会变革而且也受到这些变革的影响,但是为了使这种认识多少具有实在的内容,我们需要比以往更仔细地分析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①] ——[英]J. D. 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 引言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 1779—1861年)及其历史法学派理论很难再去解释变动不居的技术时代与知识社会的某些法律现象。人们似乎再也无法从民族精神中发现、培植和巩固既有的法律传统。[②]因此,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年)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则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作出新的调整。”[③]法律社会学家们的思想还不能简单地用一句经验主义的话来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④],因为我们几乎无法再去“经验”这个突飞猛进的知识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更加彰显,二者也表现出极强的张力;而与此同时,法律的回应性特征就日益凸现出来。[⑤] 一、知识社会的来临 社会发展线性进步理论给我们讲述了人类进步的单一故事:科学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工具,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正向的、同步的,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决定和改善着生产关系,工业革命带着人们欢心鼓舞地步入现代文明。于是,我们只要不断地发展科学技术和提高生产力,就可以实现人类解放。[⑥]然而,事情发展得似乎并非如此明朗而清晰。法兰克福学派[⑦]的学者们认为,当代发达工业社会中,统治者借着技术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内化为被统治者的心理意识,使人们丧失判断能力、批判能力而成为思想僵化、缺乏革命精神的单面人;统治的合理性在生产力的制度化增长中获得了合法性的基础。这样,“生产力在其科技发展的水平上,在生产关系面前似乎有了一种新的状态和地位。这也就是说,生产力所发挥的作用从政治方面来说现在已经不再是对有效的合法性进行批判的基础,它本身变成了合法性的基础。”[⑧]按照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1898-1979年)的说法,即技术和统治——合理性和压迫——达到了特有的融合。因此,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作为意识形态的制度框架(der institutionelle Rahmen)的一部分。[⑨]这就表明,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现在已不再居于社会结构的最底层,也不再处于政治生活的幕后,而是居于前台,与法律构成同一层面(而不是分层)的共同体,从而影响着社会结构和社会范式。 社会学所揭示事实也正是如此。学者们认为,科学技术所改变的不仅是经济形态,而且对社会行为和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将社会分为社会结构、政体和文化三个部分。而社会结构又包括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由此,有学者分析道: 随着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的变化,社会结构也将随之改变,而社会结构的改变将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但要研究经济形态的变化,同时也必须探索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只研究经济形态的变化,不研究整个社会的变化,经济形态的研究是难以获得全面深刻的认识的。换言之,我们既要关注知识经济,也必须重视知识社会的研究。[⑩] 所以说,以技术为先导的工业革命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已经不单是技术与经济的问题,它们更多的是与制度、文化和道德等密切关联的社会发展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之下,第十四届世界社会学大会对知识问题倍加关注。[11]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夫妇(Alvin and Heidi Toffler)早就指出,“全球性的竞争至少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再回到生产流水线时代的一致性,一律性,回到官僚和体力型的经济。但是,第三次浪潮不仅仅是个技术和经济学的问题。它涉及到道德、文化、观念,以及体制和政治结构。总之,它意味着人类事务的一场真正的变革。”[12]也许,未来学家们略带有些天启般的观点总让人们的认同感有所保留[13];但无庸置疑的是,这场以知识经济为先导的变革是整体性的,是一个社会范式的转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转变是以生产物质产品为主导的工业社会范式转变到以生产知识、信息为主导的“网络社会”或“知识社会”[14]的新范式。当然,对知识社会这种新范式的探讨必须先对其背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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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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