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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单位犯罪的概念
    【 作者·刘玉芳 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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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学者们对单位犯罪(国外通常称为法人犯罪)的研究,在单位能否与自然人平行成为犯罪主体问题以及单位犯罪的处罚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相对而言研究得比较浅,并且学界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本人将在分析现有学者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认识的基础上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 单位 法人
      
      
      
      在阐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之前,为方便说明问题和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有必要先对单位犯罪的名称作简要说明。我国在修订1979年刑法时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承认了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是在修订1979年刑法时,采纳的是“单位犯罪”的概念,而不是“法人犯罪”的概念。赞同使用“单位犯罪”称谓的,其主要理由有四点:(1)单位的外延比法人的外延大,它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所以称“单位犯罪”更能全面地反映这类犯罪在我国的实际情况。(2)我国对这类犯罪的法律规定从开始并且一直使用“单位犯罪”,而从未出现“法人犯罪”的称谓。(3)同大众的习惯称谓更为贴近。比如你在什么单位、工作单位等等。(4)世界各国的规定也只是一种“约定俗成”。[1]【1】本人认为,虽然单位的外延比法人的外延大,但纵观各国,法人也并非仅指企业法人,还包括非企业法人。其次,虽然单位同大众的习惯称谓较为贴近,但法律术语并不是大众化语言,过于贴近生活反而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再次, “单位犯罪”的一直沿用不能成其为采纳“单位犯罪”的理由。最后,既然世界各国通用“法人犯罪”的概念,而采纳“单位犯罪”的概念与之又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又何必标新立异,而与国际通行称呼以及其他学科的称呼相背离呢?本人认为采用“法人犯罪”的称呼更为合理些,但为与我国现行刑法称呼相统一,后文的论述中还是采用单位犯罪的概念。
      
      一、外国法人犯罪的概念
      在论及法人犯罪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法人的历史渊源先作简要的回顾。
      法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人尚不存在。虽然在古罗马时期已经有宗教、军人、互助团体等类似于现在我们所说的法人的独立的团体,但当时并没有法人这个概念的存在,也没有法人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要求生产者扩大再生产,集聚资金。频繁的商品交换使得社会出现了一批社会团体组织。“批发商和零售商,船主和运输商,都有联合组织……”【2】人类社会发展到13、14世纪,欧洲形成了以意大利的诚实为重心的地中海商业区和佛兰得尔格为中心的北海和波罗的海商业区进行大规模的国际贸易和区间贸易。这为法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当时赊购女性的一些合伙公司如康梦达(Commenda)称谓后来公司的雏形。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各种公司大量涌现,客流开发公司、创造业、金融业、公益事业相继问世。【1】由于公司的大量涌现,资本主义各国经过激烈的争论后,相继确立了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现在,能为一般人所认可的法人的定义是: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有完备的组织机构何管理机构,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责任,能独立进行民事或经济活动,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各种组织。【2】
      虽然早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承认了法人的存在,但承认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承认法人是犯罪主体并不是同步的,一开始各国并不认为法人有犯罪能力。但在资[2]本主义社会,由于个人或团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彼此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不惜破坏公平竞争原则,进行欺诈、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严重地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于是各国对法人是否具备犯罪能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主要有法人犯罪否定说和法人犯罪肯定说两种。否定说认为,法人是个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法人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是无助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谓法人犯罪,只是法人的代理人或决策人员假借法人之名义而实施的犯罪。肯定说主张法人同自然人一样,有意识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决策即为法人的意志。最后,肯定说占据上风,各国统治者开始用刑罚这种严厉的措施制裁法人犯罪。英美法系国家早在17世纪就有惩治法人犯罪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原则的影响,19世纪初中期一般不承认法人犯罪,但由于法人组织日益发达,数量越来越大,法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19世纪末以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对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出法律规定。如1993年法国刑法典就摈弃了传统的观念,明确规定了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把“法人之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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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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