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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人格权。国外不少国家对它的研究和立法走在我国前面。我国近十几年对隐私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尚未达成共识。本文对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特别本文有两个与众不同的新论点:一是对解决和协调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提出了"限制论",取代了"知情权论";二是批评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弱化观,对"公众人物"一概念提出了质疑,确立了"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平等观。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主体内容有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隐私权概念和特征--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与相关权益--隐私权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凸现隐私权的重要,廓清一些理论问题,为把隐私权的保护写进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助威呐喊。 目 录 一、引言…………………………………………………………(1) 二、隐私、隐私权概念和特征…………………………………(2) (一)隐私概念及其特征……………………………………(2) (二)隐私权概念及其特征…………………………………(3) 三、隐私权内容…………………………………………………(8) 四、隐私权与相关人格权………………………………………(9) (一)隐私权与名誉权……………………………………(9) (二)隐私权与姓名权……………………………………(9) (三)隐私权与肖像权……………………………………(10) 五、隐私权的限制………………………………………………(10) (一)隐私权限制原则……………………………………(11) (二)隐私权限制方式……………………………………(11) 六、隐私权的保护………………………………………………(14) (一)侵犯隐私权的构成…………………………………(14) (二)侵犯隐私权的救济途径……………………………(15) (三)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15) 七、结束语………………………………………………………(16) 八、主要参考资料………………………………………………(17) 一、引言 隐私权理论,实际上是法学领域的一个老话题。早在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Lousis D·Brandies)和萨莫尔·华伦(Samuel D·Warren)就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他们的论文 《隐私权》。他们是世界上最先提出隐私权概念和进行隐私权理论探讨的法学家。从那以后,这一理论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并且理论日臻完善和成熟。 而这一理论,走进我国大陆法学领域却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事情,对它的研究比世界上最初的研究足足晚了100多年。这与中国沧桑的历史和法制建设进展缓慢密切相关。 关于隐私权的立法,也是美国伴随着理论的成熟,率先于1902年通过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作为第一个隐私权的判例,进入法制轨道的。随后,英国、德国、法国等国也相继对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 在我国迄今有无对隐私权保护立法 ,法学界有争论。有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为由,认为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1)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笼统地说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是不客观的。(2)依笔者看,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上没有将隐私权在人身权章节中,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并列而立,应视为立法者还没有正式将隐私权纳入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范畴。 尽管我国隐私权理论研究跟不上世界步伐,以及立法滞后,但隐私权的保护,如前所说,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妇女权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也好,最高院司法解释"变通"、"间接保护"也罢,隐私权的保护毕竟已进入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者的视野,这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庆幸的是,正在修订的民法典将隐私权写进了讨论稿中。但愿它有幸哇哇坠地面世。 就说我国近十几年对隐私权理论的研究,也是值得褒奖的,一大批新老专家学者成果累累,研究深博,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4页。 (2)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第1期。 一介浅学的法官--笔者,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对隐私权理论的探讨跃跃欲试,但面对这一研究领域专家济济、成果丰富,又望而怯步,几度徘徊,甚感自不量力。但翻理他们的论著、论文后,似乎又觉得在一些观点上有不同看法,再说将专家学者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疏理一番,使之清晰、凸现,也有必要。于是乎,斗胆写就了本文,求教于老师。 二、隐私、隐私权概念和特征 对隐私作出准确定义,科学界定它的范围,实际上是揭示隐私权的客体,也可以说它是涉及隐私权保护的一个核心问题。 (一)隐私概念及其特征 什么是隐私?《现代汉语词典》把它定义为,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1)现代英语,把隐私(privacy)解释为,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及秘密、私下等意思。这两种解释、定义,都是从社会学角度作出的定义,体现的是人在社会的一般公众的心理,尚不是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当然社会学和法学有融通的地方,因此,社会学的隐私概念,必然有法学吸收的养分。以下法学界具有代表性说法可以看出。 外国法学界,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认为隐私是个人的私生活。(2)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是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3)看来日本学者比美国学者对隐私范围限域更窄。法国立法称隐私为个人私生活。(4) 我国法学界,台湾学者吕光先生称隐私是"隐秘而不准公开的意思"。(5)大陆有代表性的说法有:张新宝认为,隐私是对个人私事的隐瞒,包括与男女两性有关的事情。(6)王利明和杨立新观点基本相同,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06页。 (2)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4页。转引自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第662页。 (3)同(2),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修订版),第662页。 (4)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修订版),第664页。 (5)同(2),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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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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