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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方面的成功做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更加细化了破产程序,突出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原则,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系统和完整的程序规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作了题为《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就《若干规定》出台后各地法院提出的有关企业破产案件受理与破产宣告裁定之间的关系、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破产财产经拍卖流拍应如何作价实物分配等问题提出了意见。讲话中归纳总结的问题,既是破产法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对全国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将产生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奚晓明庭长,以期对全国法院严格适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理论支持。 记者:《若干规定》颁布1年来,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发展态势如何? 奚晓明:1年来,全国法院在审理大量企业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路线,不断研究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有力地推动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开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第一,加强了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各地法院普遍提高了对审理好破产案件重要性的认识,许多法院成立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亲自负责;不少法院主管副院长和庭长亲自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及时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平等保护境内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严把企业破产案件的“政策关”和“立案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除了始终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办案外,还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这是现阶段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各地法院根据《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格适用列入国家计划的企业破产对职工安置的特殊政策,严禁非计划内破产套用或变相套用计划内破产的特殊政策,防止破产“搭车”现象。第三,将“提高债权清偿率”作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中心任务。能否尽最大努力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是衡量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实践中,对何时作出破产宣告裁定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有的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立即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有的法院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先发布公告,并通知申报债权,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再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若干规定》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您倾向哪种做法呢? 奚晓明:《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中允许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有些法院提出这样做是不合适的,直接违背了破产法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 第一,立案后随即裁定宣告破产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实践中的问题是,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案件,在一些破产企业内部引起了极大的混乱,资产和账目无人管理,甚至发生哄抢企业财产的情况。如果等到三个月公告期满后宣告企业破产,并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势必造成企业账目及资产的大量流失,给日后的审理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为此,《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在创设了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同时,也允许在立案后随即宣告破产的做法。 第二,立案后随即宣告破产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两个必经程序。受理破产案件与宣告破产,两者所适用的条件是不相同的。受理破产的条件,通常限于程序上的形式审查,主要指《若干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诸如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其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而宣告破产的条件,则属实体上的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是否应当破产。但是,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破产宣告的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随即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宣告的矛盾仅存在于依破产法进行的破产程序中,在依民事诉讼法进行的破产程序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人为符合条件后,可直接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则相当于直接宣告破产。 第三,立案后随即裁定宣告破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立案后随即宣告破产,除了必须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还必须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这些条件是:首先,破产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所谓破产原因,就是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结合企业的账目及日常经营状况确定。有的企业已经长期不经营,负债累累,根据现有的企业状况不必等待债权申报的结果,就已经能够确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甚至已经资不抵债,就不一定要等到公告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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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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