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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立法重点问题解析
    【 作者·刘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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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大类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6月27日,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特种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国务院3月19日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后,全国第二个配套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条例》共有七章九十一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环节,作了完整、系统、全面的规定,几乎没有给地方立法留下可以补充的空间。为了使条例的制定切合我省的实际,切实解决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立法的价值,条例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地方立法“不重复、不抵触、有特色”的原则,着重针对下列问题作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一、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国务院《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作了规定。我们认为,从全国普遍情况出发,国务院《条例》把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适宜的。但是从我省的情况看,我省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已达到25万多台,居全国第三位,是全国平均数量的一倍左右。部分发达市县如萧山区、绍兴县等地的拥有量已达一万台上下,相当于中西部地区一个省的拥有量。要对这么庞大的呈点状分布的特种设备实施有效监管,仅仅依靠质量技术监督一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实践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任务如普查、专项整治等,以及大量的日常监管工作,除了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外,主要还是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支持、配合、协助来完成。并且,从组织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以利于共同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三条作出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特种设备的销售以及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问题。国务院《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设置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中涉及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诸环节以及特种设备的使用等,都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技术档案、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验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条例》这一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非法生产的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在理论上是不可能流入市场交易,也不可能进入使用环节的,因此,不需要对特种设备的销售以及使用不合法的特种设备问题作出规定。但是从我省的情况看,违法生产特种设备,以及销售、使用不合法的特种设备的情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一些工作原理和制造条件要求相对简单的起重机械上,据去年进行的特种设备普查统计数字显示,我省违法生产、使用的简易升降机、码头吊机、行车等各类起重机械总数在9000台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为使用单位自己制造、安装和使用。销售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情况除了上面提到的起重机械外,主要集中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等零配件上,据统计,我省去年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近三分之一与此有关。有鉴于此,条例第二条规定将特种设备的销售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并在第八条、第十条中规定了"特种设备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禁止销售、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等条款,以加强对特种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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