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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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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使我们能实现进行全球范围的即时通讯,而且使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成为可能。如今每一个电话接口都是一个潜在的网络接点,而已有的正式接点已近两亿个。数亿人直接使用信息网络,在四通八达的信息高速公路上任意驰骋。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这就越来越要求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具有很高的可依赖性。这种可依赖性既包括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包括使用技术的灵便性和安全性。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来看,其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使用的灵便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使用中的安全性问题,却解决得并不理想。

      网络犯罪问题正是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网络犯罪

      以Internet为代表的电子信息网络是国际性的互联网络。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危害电子信息网络安全的网络犯罪问题也具有国际性。

      从理论概括的全面性的角度看,电子信息网络安全应该包括网络设施设备安全、网络技术安全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等几个方面。所以,不少计算机犯罪的研究者将针对计算机设施设备的犯罪纳入计算机犯罪概念之中。但如果仔细考虑,针对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的设施设备的犯罪,如,盗窃电子计算机设备、损毁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设备,与一般的盗窃罪、损毁罪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危害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没有必要列入计算机犯罪或网络犯罪之中。另外,网络技术是否安全是一个技术质量问题,不涉及是否犯罪的问题。所以,本文谈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指的是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问题;本文所探讨的网络犯罪,一方面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包括Internet国际互联网和其它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单位内部局域网)中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有许多相同的方面。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电子计算机的技术知识发挥作用为前提,实施的与电子计算机特性有关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1] 网络犯罪也是行为人以电子计算机的技术知识发挥作用为前提,实施的是与电子信息网络特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已有许多学者作过研究归纳,较笼统的归纳方法是分成两大类: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的犯罪。与此类似,网络犯罪也可以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

      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几种:用电子手段损毁他人网络电子信息系统,非法占用他人电子信道,非法读取或/和利用他人电子信息,篡改他人电子信息,删除他人电子信息,危害他人电子信息程序或/和电子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则有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煽动分裂或颠覆国家,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泄露军事秘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吸毒,引诱、介绍买淫,销售伪劣商品,泄露金融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作虚假广告,洗钱,窃取金融机构钱款,贪污或挪用公款,制作、贩卖或/和传播淫秽内容作品,诈骗,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甚至杀人害命等。①

      最早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的人被称作黑客(Hacker)。早先的黑客行为并不是犯罪。从60年代到70年代,早期的黑客都是计算机研究方面的深入钻研者。正是这些“计算机疯子”对已有计算机技术不遗余力的挑战,带来了计算机革命,促成了计算机微型化,促成了电子信息网络化和信息网络全球化。但是,随着黑客的辉煌历史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结束,新一代的黑客开始走向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进步的对立面,越来越成为危害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犯罪者。今天,黑客已成了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者的代名词。

      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者有不同于其它类犯罪的犯罪者的心态:有的人为了展示自己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方面的技术才华,有的人出于对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好奇,有的人为了反抗网络公司对电子信息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垄断,有的人为了发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愤恨,有的人为了反抗有关国家、政府或组织的政治、军事、经济或外交政策,也有的人为了在商业竞争、技术竞争等方面取得优势,因而针对有关电子网络信息系统实施危害性行为。

      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不论是什么样的具体的犯罪内容,其犯罪者的基本心态,与不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同类犯罪的犯罪者的基本心态,应该没有太大的区别。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这些类犯罪的犯罪者的最大特点,应该是他们掌握了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由此,可以这样认为,掌握了电子计算机技术并会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如果产生了某种犯罪(如诈骗)的犯罪动机,就很可能会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这种犯罪。也可以认为,有某种犯罪(如诈骗)的犯罪动机的人,如果掌握了电子计算机技术并会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也很可能会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这种犯罪。随着Internet网络在全球的覆盖面越来越广阔,网民队伍越来越庞大,即能够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越来越多,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必然会越来越多,犯罪者在社会中的特殊性则会越来越不明显。

      网络犯罪原因

      关于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可作多角度的分析。本文从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讨。

      1、 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深远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the Hacker Ethic )。其内容包括:

      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2]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计算机革命之所以能兴起并取得辉煌的成就,得益于当时的嬉皮士运动提倡的自治主义和民主观念所奠定的观念基础。这种带有危险意味的无政府主义鲜明地树起了反权威的大旗,为计算机革命埋下了深刻的反文化根基。反权威,反文化,黑客们冲破一切既有的制度制约和技术规程,毫无顾忌地揭露他人技术上的毛病,异想天开地创新自己的技术。正是他们无所畏惧的开拓创新,才有了计算机革命的成功,才有了微电脑和从微电脑到电脑网络的飞速的发展进步。作为崇拜马克思、毛泽东和马尔库塞的一代美国青年的组成部分的黑客们,一方面创造出了电子计算机事业飞速发展的奇迹,另一方面又留下了独立不羁、反对一切既有规制和挑战一切技术禁限的黑客精神。

      今天,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已发展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在这样一个技术水平上,个人独立的创造性工作已难以取得技术创新方面的突破性进展。类似60年代、70年代的黑客工作,已不能对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作出什么新的贡献。相反,依然信奉黑客精神,死抱住黑客道德准则不放,不顾一切地去抗击有关规制和有关禁限,只会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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