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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科技进步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策略及其实效评估
    【 作者·罗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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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和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两法分别于通过之日公布。前者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后者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前者是我国科技领域的第一部基干性立法,后者则是前者的配套性立法之一。两法的颁行,为深化科技体制改划、加速科技事业的提供了法律保障,开创了依法推动科技进步、依法管理科技工作的新局面。

          

            笔者曾以学者身份参与了上述两法的草拟和研讨工作,以下仅就制定两法的策略及其实效谈点个人的见解,错谬之处,敬请大方之家教正。

          

            一、命题的提出

          

            制定两法是否有其必要性?是否有其现实依据?为什么提出制定两法的命题?无疑这是立法首先要考虚的问题。这也是制定两法的策略的基础。对此,可作以下分析说明。

          

            首先,以法律保障和促 进科技进步,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性命题。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不断发展,技术创新浪潮后浪推前浪,一浪高过一浪。从本世纪中叶开始的被称之为“新科技革命”的阶段,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了。这场科技革命,对人们的观念、文化、伦理、传统以及对社会的经济、军事、政治、国际关系等方面在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影响,都是极为深刻的。科技的发展水平,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总体水平,标志着社会进步与文明的程序。面对这场蓬勃发展的科技革命,几乎所有国家都在进行产业调整或经济体制改革,并进而波及到相关领域的改革,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求出路、寻求发展。今后十年到下个世纪中叶,一系列新兴科学技术领域将出现重大实破,新的生产技术和对自然现象的新认识,将会改变目前一些产业的面貌,成为推动历史发展的巨大力量。从世界范围看,各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综合国力的较量,当今民办各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西方发达国家目前经济增长的模式早已由外延性扩张转移到内涵增大方面来,其经济增长的60—80%以上依靠科技因素取得。要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要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只能选择和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就国情而言,我国曾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民族以其聪明才智而发明创造为人类的文明与进步贡献良多。其历史的辉煌是世人有口皆碑的。但自清代以后,科技逐渐落伍了,乃至到了国家积贫积弱的地步。直至目前,一方面,我国还是一个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年人均国民经济收入才达五百美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将处于发展中阶段。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到人口众多(已突破十二亿大关)、资源紧缺(人均资源仅为世界人平均值的二分之一,以占世界7%的耕地支撑着占世界22%的人口)、环境恶化、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困难和问题很多;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超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大国,拥有门类齐全、独立完整的科学技术体系和一千七百多万科技工作者,有一百多万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迄今已建立了布局较为合理的五十二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国家认定的高技术企业有六千多个,还有二万五千多家民营科技型企业。这两方面的现实情况说明,我国既有依靠科技进步以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的需要,又有依靠科技进步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条件。可以这样认为:依靠科技进步,是我国实现现代化、进入先进国家行列的唯一正确的选择。舍此,另无他途,甚至有被世界性的科技进步浪 潮所吞没、淘汰的危险。面对既定的世情和国情,形势是严峻的,选择是明确的,任务是艰巨的。面对机遇与挑战齐来、发展与危机并存的局面,命题也就很自然地被提出来了;既然科技进步事关中华民族能否自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带头我国现化化建设事业之大局,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成为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

          

            其次,科技进步后果所具有的两重性及其涉及的复杂社会关系,也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指引。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使人类不断获笪征服和利用自然的新的力量,享受到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种种好处,但也使人类从不没有象今天这样面临着科技的挑战,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面临着这么多困难的选择:核能可为人类获得无穷无尽的能源,但核装置的爆炸则可能使数十万人瞬息丧生;人工授精技术的发现、试管婴儿的诞生,为人类自身的完善和生育方式的改变开辟了道路,但也带来了对亲权的确认以及抚养和继承关系多元化等复杂难题;现代优生技术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可以使人类获得更理想的后代,可以使植物人存活多年,但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使人的生(出世)与死(安乐死)成为一项权利之争;基因工程的问世、生物工程的兴起,可以为火类带来取之不尽的财富和改造自然的新手段,但人工新物种的出现和重组DNA在生物体内的自我复制一旦失控,又可能改变人类的生存条件甚至人类自身,其后果可能远比原子弹爆炸对人类的危害利害得多;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与继续发展,使高效率成为现实,但也带来更为复杂的治安和犯罪问题,知识产权(智慧产权)已面临新的挑战;高空飞行看的数以千计的航天装置,为人类征服宇宙开辟了前景,但也使传统的领空权受到削弱,遥感卫星的飞行,早已使各国地表一览无遣;海洋富饶的物产资源、南极丰富的地下矿藏,吸引着各国装备先进的船队和科学探险者,预示着人类通过科技进步有可能开发和利用以前可望而不可及的财富,但也潜在着或已发生了国际争端;大气和水源的污染、酸雨的降落、外层空洞的出现、污染源随风飘荡或随波逐流而“出口”异国他乡,这些科技进步的“副产品”,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恶化(甚至南极的企鹅体内也已含有微量的DDT),并引起了国际纠纷……。种种事实说明,科技进步的后果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保障科技的应用朝趋利避害方向前进,解决科技进步中尚存的问题,一方面还得依靠科技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并已成为紧迫的课题。

          

            事实说明,科技的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的深刻影响,构成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系统。从国家对科技事业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到科技人员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从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属确认,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的利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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