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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
    【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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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笔者的一位朋友小李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了。六岁的男孩毛毛由她抚养。毛毛随父亲姓王。离婚后,小李想,孩子由自己来抚养,跟父亲姓王,以后会有很多事情不方便。于是,就打算为孩子变更姓名,跟自己姓李。但是,当她到当地派出所申请为孩子变更姓名时,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变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孩子父母双方的同意,所以需要孩子父亲的签字同意。当她请求孩子的父亲签字时,王某却断然拒绝了她的请求。于是,小李来信向笔者咨询,她究竟有没有权利变更儿子的姓名?

          

            任何人都有权利拥有自己的姓名。这就是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如何代为行使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我国法律却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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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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