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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小东与辛集市鹿城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辛民初字第3—120号
原告位小东,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辛集市张古庄镇小位村。
法定代理人位考中(位小东之父),男,辛集市精神病医院医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许秀洁(位小东之母),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田锦帅,辛集市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鹿城学校。
法定代表人冯国良,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辛集市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位小东与被告辛集市鹿城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小东的法定代理人位考中、许秀洁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锦帅,被告辛集市鹿城学校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位小东诉称,原告自2001年开始到被告处上学,已交清2002年至2003年度全年学费3500元。2003年1月16日晚8点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宿舍由上床摔下,当晚住进辛集市第一人民医院,次日转入石家庄市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经济损失达10528.09元,请求赔偿损失5528.0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由5528.09元变更为6597.59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赵西军、刘占兵分别作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是赵、刘二人证明,听老师说小东是从床上摔下来的,当时没有老师在场。
证据二、2003年3月3日,辛集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位小东伤情是左颞部硬膜外血肿。
证据三、2003年1月28日,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位小东伤情为左颞部硬膜外血肿。
证据四、位小东出院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位小东在和平医院治疗11天,出院时状况一般情况好,生命健康平稳,神志清楚,CGS15分,肢体活动自如,建议继续治疗,一个月后复查。
证据五、位小东出院小结,证明内容同证据四基本一致。
证据六、2003年3月5日门诊记录,证明复查CT显示原血肿吸收良好,建议一疗程巩固治疗(一年两次)。
证据七、河北省法医门诊鉴定书,结论是伤者损伤符合轻伤,因脑内硬膜下血肿,可能伤及脑组织,也可能诱发癫痫病发作。
证据八、医疗费收据8张,证明原告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
元。
证据九、交通费票据9张,证明交通费为870元。
证据十、鉴定费收据2张,证明鉴定费为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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