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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天玉诉荥阳市高阳镇人民政府不作为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荥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许天玉,男,1937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荥阳市高阳镇竹川村东寨组。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男,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高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进良,镇长。
委托代理人付志强,荥阳市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新杰,荥阳市高阳镇党委副书记。
原告许天玉诉被告荥阳市高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天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被告镇政府委托代理人付志强,马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1年因重婚罪被法院判处缓刑。1997年9月,被告镇政府违背法定程序对原告作出了辞退决定。后被告镇政府于1999年4月29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收回原处理决定和补偿的7000余元资金,但经原告多次反映,被告镇政府一直未给原告办理退休相关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镇政府向人事部门申请批准为原告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原告在庭审前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3年9月1日荥阳市信访局证明。主要内容为,许天玉自2002年7月至今一直在反映有关问题。
2、1999年4月29日中国共产党荥阳市高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1999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荥阳市高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收据。主要内容为:辞退费及辞退决定已被高阳镇纪检委收回。
3、1997年9月25日高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许天玉同志予以辞退的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许天玉予以辞退,并一次性发给辞退费7665元。该辞退决定上许天玉签章表示同意此决定。
4、2002年5月30日许天玉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请求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尽快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5、2000年11月14日荥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对许天玉的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6、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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