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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月亮湾体育活动中心与张柯、西北桥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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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月亮湾体育活动中心与张柯、西北桥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成民终字第1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月亮湾体育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月亮湾活动中心)。住所地:成都市簇桥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王明新,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学科,该中心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钟家全,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柯,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48号1栋38号。





     
    法定代理人袁容惠(张柯母亲),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48号1栋38号。





     
    委托代理人吴大章,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西北桥小学(以下简称西北桥小学)。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赖敏,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莉,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代华,该校教科室主任。





     
    上诉人月亮湾活动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柯、西北桥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柯系西北桥小学六年级一班学生。2002年10月29日,西北桥小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的安排,组织本校六年级两个班的学生,购票(3元/人)进入月亮湾活动中心参观法制教育展览。参观完毕,西北桥小学组织学生分组活动。张柯所在小组即到月亮湾活动中心内的游乐设施“空中钢索、横空爬网”区域内自由活动。同时,西北桥小学派有两位老师在学生活动地点进行巡视。其间,张柯在玩耍“空中钢索”项目时,绳索突然断裂,致其摔到在地。张柯受伤后,西北桥小学老师立即将其就近送往台双医院急救,并于当日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经手术和住院治疗。张柯于2002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2003年2月12日,张柯经四川省法医学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





     
    另查明,1、月亮湾活动中心的“空中钢索”和“横空爬网”是2001年报废的游乐设施。但是在月亮湾活动中心的路标指示牌上仍然有“空中钢索”的游乐项目。2002年10月29日,张柯到“空中钢索”游乐区玩耍时,该游乐项目的大门已被打开,“空中钢索”设施的保护网已落地,“空中钢索”的两根绳索中的一根绳索已断裂,该游乐区无人看守,也无有关提示该游乐项目已报废停用,不能使用的警示标志。事故发生时,张柯年仅11岁零9个月,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月亮湾活动中心为张柯垫付了12
    011.8元(其中医疗费8 191.8元、其他费用3 820元);西北桥小学为张柯垫付了医疗费2 000元。





     
    再查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确认的张柯的赔偿费用均无异议,有关费用为:医疗费10 191.8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1 408元;残疾赔偿金40
    000元;误工费520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92 669.8元。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中,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本案中,从西北桥小学提供的关于对该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相关制度及为组织到月亮湾活动中心参观法制教育展览的具体措施来看,西北桥小学履行了事前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由于张柯的母亲及委托代理人对西北桥小学提供的唐世碧、刘艳、黄族萍、徐玲、赵惠兰五位老师关于张柯在参观月亮湾法制展览时受伤的情况说明不持异议,而月亮湾活动中心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该组证据足以证明西北桥小学在学生自由活动中,根据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所进行的巡视行为是履行了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从西北桥小学事后积极救护、妥善处理的行为来看,西北桥小学也履行了自己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对张柯在玩耍月亮湾活动中心的“空中钢索”游乐设施时因突遇绳索断裂致伤的事实不持异议,而“空中钢索”绳索断裂是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其不在张柯和西北桥小学可预见的范围内,故张柯和西北桥小学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空中钢索”游乐设施是月亮湾活动中心的废旧设施,月亮湾活动中心对此负有维护、管理和看护的义务。2001年月亮湾活动中心对该设施报废及停止经营以后,应当进行及时拆除或予以维修,并进行妥善管理,对不能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应当予以封闭,并设立警示标志和派专人看管。关于事发当时“空中钢索”和“横空爬网”区域内的游乐设施状况,西北桥小学与月亮湾活动中心分别提供了照片,对西北桥小学提供的赵惠兰老师和律师拍摄的19张事发现场、游乐设施路牌标识的照片,张柯的母亲及委托代理人不持异议,结合案件的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该组照片能客观反映事发现场游乐设施的状况,对该组照片予以采信。而月亮湾活动中心虽对此持有异议,并提供了照片3张予以反驳,但月亮湾活动中心未提供照片来源、拍摄时间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且张柯及西北桥小学对该组照片持有异议,故对月亮湾活动中心提供的3张照片不予采信。从西北桥小学提供的19张现场照片来看,月亮湾活动中心对废旧游乐设施—“空中钢索”和“横空爬网”没有采取封闭措施,也没有设立警示性标志和派专人看管,甚至对“空中钢索”和“横空爬网”的路标标识都未及时拆除,故月亮湾活动中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旧设施未尽到维护、管理和看护的义务,其行为存在有过错。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范畴,其内容并不违反基本法律法规,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原则,故在本案中予以参照适用。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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