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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尚民不服荥阳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养生猪采取扑杀等强制措施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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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尚民不服荥阳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养生猪采取扑杀等强制措施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荥行初字第24号





     
    原告丁尚民,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荥阳市广武镇三官庙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王海泉,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治功,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太谦,男,荥阳市畜牧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大成,男,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尚民不服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其所养生猪采取扑杀等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尚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泉、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吴太谦、刘大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2月9日上午约9时许,被告市政府所属的荥阳市人民政府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以下简称防五指挥部)一行约七、八个人,在原告丁尚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到达原告丁尚民的猪场,以其猪场“爆发W病”为由,将其饲养的37头生猪全部扑杀烧毁;另外被告市政府在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剥夺了原告丁尚民依法享有的异议权、申辩权、陈述权、申请重新鉴定权、质证权、听证权等权利。综上所述,被告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事实,不符合法律,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原告丁尚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故要求撤销被告市政府扑杀原告丁尚民所养的37头生猪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丁尚民的经济损失60000元。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荥阳市广武镇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关于三官庙村三组丁尚民养猪被焚烧一事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到达丁尚民猪场后,李留柱没有发现任何迹象说明猪场发生了五号病。





      2、李景坤等人证明。主要内容为,我接到李留柱(村委书记)通知挖坑埋丁尚民饲养的37头猪,没有发现猪有病。





     
    3、王书仁证明。主要内容为,我看到丁尚民的37头猪被烧埋了,猪没有疫病的迹象。





     
    4、靳长春证明。主要内容为,我没有发现丁尚民饲养的37头猪有疫病。





     
    5、王书智证明。主要内容为,2003年2月9日早上,我协助荥阳市防疫站到丁尚民猪场执行工作,没有见到扑杀手续和其他手续。





     
    6、赵卫广证明。主要内容为,2003年2月9日早上,荥阳市畜牧中心有关人员到广武镇农办,拿出关于三官村三组丁尚民猪场的封锁令,我就安排农办工作人员参与配合工作,其他手续没有见。





     
    7、宋世权等人证明。主要内容为,我没有报丁尚民猪场。





     
    8、荥阳市广武镇三官庙村民委员会证明。主要内容为,2003年2月9日,经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防疫站共同检验,所养公猪1头,母猪(带仔)9头,大小不等的成品猪27头,全部患有“五号病”,在当地全部由上级销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





     
    被告辩称,2003年2月8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被告市政府下属的防五指挥部派人到原告丁尚民的猪场进行调查。在原告丁尚民之妻王灵琴在场的情况下,依法采集猪场病料3份,经郑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化验室化验,确定为猪口蹄疫阳性。2003年2月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下达了:“关于对荥阳市广武镇三官村丁尚民猪场实施封锁的命令”,并对病猪及同群畜采取了扑杀等强制措施。综上所述,被告市政府扑杀原告丁尚民所养生猪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维持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扑杀原告丁尚民所养生猪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3年2月8日调查笔录一份。该笔录被调查人为丁尚民,被调查人签名为丁尚民、王灵琴。主要内容为,农历2002年12月27日早上发现猪四肢不能正常站立,12月28日早上发现蹄烂,其猪场所养生猪共66头,其中卖了25头,4头病死,现存37头。





     
    2、荥阳市动物检疫站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该猪场生猪几乎全部蹄烂,大多数猪不能站立或站立不稳,经查,体温升高,圈舍粪便干结,初步判定为牲畜五号病,并立即采样作实验室检验。





     
    3、动物防疫样品移交送检凭证。主要内容为,时间:2003年2月8日;样品名称:猪水泡皮(3份),移交送检目的:化验牲畜W病,移交送检地点:广武镇三官村丁尚民猪场,接受移交单位:荥阳市动物检疫站,建议立即将病料送交郑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化验。





     
    4、2003年2月8日(郑荥)动防鉴处字200301号封存留验、无害处理物品清单。主要内容为,37头生猪封存留验待查。





     
    5、动物防疫样品委托检疫书。主要内容为,委托单位:荥阳市动物检疫站,样品情况:3份,接受委托单位:郑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委托时间与接受时间均为2003年2月8日。





     
    6、送检样品记录。主要内容为,主要临床症状:该场生猪经临床检查体温升高,蹄部溃烂,大多已结痂,站立困难,跛行,粪便干结,疑似疾病:W病,送检目的:鉴定是否为W病。





     
    7、2003年2月8日郑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动检化验室检疫报告。主要内容为,检验结果:送检样品2份均为口蹄疫阳性,处理意见:扑杀病畜及同群畜。





     
    8、荥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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