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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兴华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评审学位程序违法请求重新评审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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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兴华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评审学位程序违法请求重新评审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二七行初字第67号





     
    原告樊兴华,男,生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


     
    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鸣龙,职务,院长。





     
    原告樊兴华诉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评审学位程序违法请求重新评审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一案,原告于200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樊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兴华诉称:其于2002年1月12日代他人进行“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构成舞弊,受到“留校查看一年(2002年1月21日起至2003年1月21日)”处分。原告愿意接受处分,且在一年中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多次向系里汇报思想并无偿献血1400CC,且各门成绩已达到校方要求,已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而被告以其《学生手册》:“第一条,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第二条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位。”之规定为由,对原告不授予学位,原告认为被告《学生手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抵触,应认定无效。被告对原告不授予学位,没有告诉原告进行申辩说理,也没有说明不授予学位的理由,存在没有审查即做决定之嫌,故被告对原告评审学位的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重新进行学位评审并依法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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