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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琦与荀佩敏财产权属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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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琦与荀佩敏财产权属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沈民(2)房终字第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荀佩敏,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东望经贸公司经理,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59-5-17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琦,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刑警大队队长,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7号。








    上诉人荀佩敏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荀佩敏,被上诉人刘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讼争房屋座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延边街23号262室,建筑面积为128.12平方米。2001年4月13日,被上诉人取得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嗣后,被上诉人一直未在该房居住。





    再查明,因河南省濮阳市建筑工程公司与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河南省濮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河南省濮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日作出(1998)皇经初字第10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本案讼争房。2001年8月1日,丁五金以河南省濮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河南省濮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将本案讼争房卖给上诉人,金额为150,000.00元,上诉人向河南省濮阳市建筑工程公司交纳定金30,000.00元。丁五金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沈阳市康平监狱。诉讼中,本院调查丁五金,丁五金证明其已将讼争房卖给上诉人,上诉人已交定金3万余元。本院到讼争房调查,看房人王振东证明,其受雇于上诉人的姑姑荀玉侠在此看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契证》、证人王振东、荀玉侠、丁五金证言、《民事裁定书》、《购房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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