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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翔宇与佛山市集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翔宇,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22号4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集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气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铁伟,董事长。
上诉人龙翔宇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集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公司)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6日,集成公司向龙翔宇发出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我公司通知你解除《合作合同》,并立即停止医院的经营活动,与我公司共同清理医院财产和解散医院,并赔偿我公司遭受的投资损失”。2004年3月18日,龙翔宇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集成公司发出的该通知无效。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龙翔宇、集成公司双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后,已就此合作项目向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且取得了经营的证照,双方因此成为合作伙伴,合作双方均有权就合作项目的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集成公司作为合作一方,同样有权对其投资的项目发表包括停业在内的经营意见,所发出的解除合作项目的通知书,仅是表达其经营意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相悖,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龙翔宇也可就上述通知书的内容,同样向集成公司表达停业与否的意见。因集成公司发出的通知书仅是其处理与龙翔宇间合作事务的一种方法,现龙翔宇以集成公司所发出的通知书是非法的,要求法院确认该通知无效的诉讼请求,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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