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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复函及不作为,并请求赔偿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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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复函及不作为,并请求赔偿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佛中法行初字第9号





     
    原告: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十八楼。





     
    法定代表人:关俭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光贤,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仲元,区长。





     
    委托代理人:冼树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少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原告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南府办函[2001]200号《关于南府办[1998]1号文个别条款形成的复函》及该办公室未履行南府办[1998]1号文件《樵丹公路施工协调会议纪要》规定的义务,并请求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4日、2003年7月18日、200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关俭文及委托代理人肖光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少清到庭参加诉讼。






     
    1998年1月10日,原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原南海市交通局、南海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樵丹公路经理部等单位就樵丹公路工程施工问题进行协商,并于1998年1月14日就会议协商的内容形成南府办[1998]1号《樵丹公路施工协调会议纪要》。2001年11月12日,
    原南海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请求说明南府办[1998]1号文有关条款的形成。2001年11月16日,原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南府办函[2001]200号《关于南府办[1998]1号文个别条款形成的复函》,对南府办[1998]1号文第二条第七款的形成背景及原意作了说明。原告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南府办函[2001]200号文违法,并认为原南海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南府办[1998]1号文规定的有关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并造成原告损失,故于200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申请行政赔偿。






     
    原告诉称:1998年10月,原告承建的樵丹公路路基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但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没有根据1998年1月14日形成的南府办[1998]1号文《樵丹公路施工协调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对樵丹公路路基工程计量组织探测工作,致使在工程结算中,原告与有关施工合作单位对工程计量发生争议,造成工程完工数年无法结算,上千工人无法领取工资。2001年1月,原告以工程款纠纷为由对原南海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原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配合原南海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于2001年11月16日以复交通集团函的形式作出南府办函[2001]200号《关于南府办[1998]1号文个别条款形成的复函》。原告认为被告利用行政职权发文,歪曲修改南府办[1998]1号文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根据,其目的是利用行政职权帮助交通集团在与原告的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由于被告的不作为和单方解释、修改南府办[1998]1号文,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一、判决南府办函[2001]200号《关于南府办[1998]1号文个别条款形成的复函》违法,并予以撤销;二、判决被告未履行南府办[1998]1号《樵丹公路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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