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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庆安仪器仪表公司诉深圳市日精家私有限公司、深圳市越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59号
原告深圳庆安仪器仪表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四路庆安航空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栗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志雄,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四路庆安航空大厦8楼805室。
被告深圳市日精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006号越港商业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何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越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号越港商业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庆安仪器仪表公司(以下简称庆安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日精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精公司)、深圳市越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志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精公司、越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安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日精公司于2000年4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414栋8楼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日精公司使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日精公司共拖欠原告房租、水电费141443.81元。2001年4月,被告日精公司迁离承租房屋时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被告越港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并先后3次替被告日精公司还款6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欠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剩余款项拖欠至今。据此,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房租、水电费81443.81元和滞纳金110497.5元,合计191941.3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日精公司、越港公司未作答辩。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2、还款计划及担保书;3、还款收据;4、《房地产证》;5、《房屋租赁许可证》;6、对帐单。本院在2003年9月5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日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414栋8楼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日精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年,即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房屋建筑面积989.5平方米,月租金(含管理费)17811元,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付租金;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和卫生费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的费用,其使用的第1个月由原告垫支,被告在使用满1个月后的10天内交还给原告,以后的费用应提前预交,预交标准为前1个月已经交纳的数额;被告拖欠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拖欠日乘以月租金的5‰;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和可预期收益损失。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出租房屋交付被告日精公司使用。2001年10月16日,被告日精公司撤离承租房屋,双方对欠租、欠费情况进行结算,双方在对帐单中确认截止2001年10月,被告日精公司累计拖欠房租138488元、管理费800元、水电费2155.81元,合计141443.81元。被告日精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从2001年11月5日起,每月按欠款总额的10-20%还款直至还清时为止。被告越港公司在还款计划上签注担保意见,表示被告日精公司在执行还款计划过程中如有困难和纠纷,自己愿为被告日精公司还款承担担保责任。此后,被告日精公司未还款计划约定向原告偿还欠款。被告越港公司先后于2001年10月16日、2002年4月12日和2002年6月20日3次代被告日精公司偿还租金共计6万元,剩余租金78488元、管理费800元、水电费2155.81元,合计81443.81元,拖欠至今。原告向二被告催收欠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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