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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桂华诉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93号
原告石桂华,女,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市场517室。
委托代理人叶雪艳,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路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东路83号。
负责人刘翠,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雄,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深圳市南山区石云路7号。
委托代理人邓峥波,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员工,住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
原告石桂华诉被告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泽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桂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雪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雄、邓峥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银行开立定期一本通帐户,帐号是0131200106862,取款方式是凭密码支取。原告在2003年2月存入35000元和10000元两笔定期存款,存期一年。2003年4月10日原告发现存折和身份证被盗,前往被告银行查询后,发现两笔定期存款在当日上午十点被人支取,原告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取款人是贵州籍女孩"亚婷","亚婷"凭原告的身份证在被告处办理了存折密码修改手续后,将两笔未到期定期存款全部取走。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存折密码修改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银行操作规程,既没有遵照密码修改7日后才能取款的操作规程,又没有认真核对取款人和身份证所载身份是否同一人,被告对原告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定期存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对存折被盗的时间前后说法不一致,有4月7日被盗、4月8日被盗和4月10日被盗三个不同的说法。另外,原告所称存折和身份证被盗、存款被冒领一事,派出所对此仍无结论。原告称被告没有尽到谨慎审核义务,违反操作规程,无任何证据。原告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身份证,具有过错。被告在办理存折密码修改和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已经仔细核对了取款人和身份证是否一致,因为取款人和身份证上的人同为女性,年龄相当,长相相仿,工作人员无法分辨。至于密码修改手续,我行规定5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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