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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献领与辛集市人民政府颁发离婚证书侵犯婚姻自主权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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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献领与辛集市人民政府颁发离婚证书侵犯婚姻自主权案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献领,男,194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辛集市小辛庄乡东枣营村。  


      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梦月,市长。     


      委托代理人丁福跃,张古庄镇人民政府,民政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根江,张古庄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耿振捷,女,1953年生,汉族,农民,住辛集市张古庄镇耿家营村。





      原告王献领认为,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耿振捷颁发的离婚证书,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主权,于200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献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福跃、王根江,第三人耿振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离婚证填写的时间为1998年10月27日,离婚人的姓名为耿振捷和王献领。


      原告王献领诉称,1972年我和耿振捷结婚,并把全部财产带到他家,1998年耿振捷提出与我离婚并把我扫地出门,1998年10月26日的离婚申请书上写耿振捷退给我部分财产,在东枣营给我盖三建房,否则我不离婚。两个月后,张古庄镇政府管民政的人未通知我到场,给耿振捷单方颁发了离婚证书,耿现已和他人结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耿振捷与王献领的离婚证复印件。
    2、耿振捷与他人的结婚证复印件。以此证实被告已作出行政行为并认为违法。


      被告辛集市政府未依法递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辨称,一、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时效;二、原告1998年10月26日亲自写了离婚申请也就够了。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因未及时委托代理人,造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递交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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