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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秋瑶等四人诉广汉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金雁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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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秋瑶等四人诉广汉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金雁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广汉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王秋瑶 女 汉族 生于2003年3月22日 住广汉市雒城镇书院街31号附开元寺5号
    系死者郭亚梅之女





    原告(兼原告王秋瑶的法定代理人):王灿 男 汉族 生于1974年3月10日
    广汉市人 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510681197403100317,系死者郭亚梅之夫





    原告:严玉鲜 女 汉族 生于1942年11月25日 成都市人 住成都市锦江区牛庙后街70号
    身份证号510102194211250023 系死者郭亚梅之母





    原告:郭美礼 男 汉族 生于1941年7月29日 成都市人 住成都市外南人民路125号三单元4楼2号
    身份证号510103410729067 系死者郭亚梅之父





    原告王灿、严玉鲜、郭美礼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明 男 60岁 成都市3508厂退休工人
    住广汉市书院街31号





    原告王灿、严玉鲜、郭美礼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琳 女 四川德阳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金雁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挺 院长


    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





    委托代理人:林锦川 男 四川德阳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贤俊 男 广汉市金雁医院副院长





      原告方诉被告金雁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秋瑶、王灿、严玉鲜、郭美礼及委托代理人王国明、潘琳,被告金雁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挺及委托代理人林锦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3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产妇郭亚梅因预产期临近到被告处待产。后经检查,院方提出实行剖宫产手术。11时30分左右郭亚梅被送入手术室,13时左右医护人员送出一女婴(即原告王秋瑶)。13时30分被告告知郭亚梅的丈夫(即原告王灿)及家属郭因宫缩乏力,出血较多,需要输血,令其即刻前往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与随后赶来的被告医护人员一起取回“A”型血两袋共计400CC送到被告处。14时10左右,被告又告知原告王灿,郭因子宫收缩乏力,持续出血不止院方正在全力抢救;如经抢救仍不能止血,将行子宫切除术,同时拿出手术单要求家属签字。原告王灿按被告要求签字后感到事态严重,要求被告如实告知郭的详细情况并提出转院救治的要求,但被告拒绝告知更多详细情况,对原告提出的转院请求也置之不理。15时10左右,被告再次告知原告郭还需要输血,原告再次前往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取回400CC全血。16时30左右,郭被送回病房。据被告称:郭的出血已止住,未做子宫切除术。主治医生还说:“生小孩自古就是这样,‘有命喝鸡汤,无命见阎王’。”术后的郭亚梅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并一直喊冷。18时30左右,郭大声喊痛,并发出惨叫,而特护及值班医生说“是术后麻醉消失、子宫收缩产生的疼痛,属正常情况”,但郭仍惨叫呻吟不止;19时50左右,原告王灿及家属发现郭已停止呻吟,双眼紧闭,变得非常安静,告之特护,特护却讲是不是睡着了?但原告及家属大声呼喊名字,拍打脸部郭仍无反应。经原告王灿及家属催促,被告急忙对郭实施抢救,并第三次要求原告王灿到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取回200CC全血,但为时已晚,22时左右,被告宣告郭亚梅已死亡。为查明死因和事实真相,原告王灿及家属要求被告封存了郭亚梅的病历,并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尸体解剖,结论为剖腹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郭亚梅的死亡,使四原告分别遭遇幼年丧母、中年丧偶、老年丧子之痛,人生之大变故瞬间击垮了这个曾经幸福温馨的家庭,给原告及家属造成了极大精神压力及痛苦。遭此不幸,原告及家属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善后事宜,均因被告缺乏诚意及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无法达到和解协议。基于此,原告起诉至广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判令被告承担住院押金800.00元,治疗费2474.00元,病理解剖费4000.00元,丧葬费2000.00元,原告王灿误工费1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348.00元(原告王秋瑶21120元,原告严玉鲜9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4224.00元,判令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方陈述的基本事实我方无异议,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无异议。对于产妇郭亚梅在我院行剖宫产后不幸死亡,我院表示遗憾和歉意,同时愿意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原告方赔偿。至于原告方的具体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中(1)医疗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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