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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文华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经济联合社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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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文华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经济联合社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文华,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马皮乡加石村9队40号。



      委托代理人张伯权、蒋建平,均系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经济联合社。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大岗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英,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斌,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文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9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伯权、蒋建平,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顺英及委托代理人戴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于1996年3月进入樵东印染厂从事定型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工资按件计,但每月不低于430元。根据上级有关企业转制的精神,百东经联社决定将樵东印染厂的资产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转让,并向原告提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2002年11月、12月的最低工资共计860元。2002年11月7日,原告签字领取了上述两个月的最低工资共860元。同年11月12日,百东经联社(甲方)与汤运强(乙方)签订了《南海市西樵樵东印染厂资产转让合同》一份,将樵东印染厂资产转让给汤运强,其中约定“乙方无条件接转录用原樵东印染厂员工,保持所有员工劳动关系,并连续计算工龄,按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如出现劳动纠纷由甲乙方共同协同处理。”樵东印染厂转制后,注册成立了新企业南海市粤樵东印染有限公司。原告与新企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已领取了新企业发放的2002年11月工资256元、12月工资747元、2003年1月工资1001元。原告认为自己被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于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10日非正式地向原南海市劳动局西樵分局反映情况和要求劳动仲裁。2003年1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正式向原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1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劳动争议受理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原告于2003年2月8日收到《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于同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樵东印染厂是由被告百东经联社出资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百东经联社根据上级有关企业转制精神,于2002年11月将该厂资产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给了汤运强。2003年1月28日,被告向南海区工商局申请注销了樵东印染厂。



      原审判决认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一、原告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是否已过劳动争议仲裁期限。2002年11月7日,原告收取2002年11月、12月的最低工资共860元后认为还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即2002年11月7日)应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日。直到2003年1月20日,原告正式向原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60天。但在此期间,原告于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10日非正式地向原南海市劳动局西樵分局反映情况和要求劳动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属其他合理情形的正当理由,可视为未过申请仲裁期限60天。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引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张被告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其前提应是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反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百东经联社根据上级有关企业转制的精神,决定将樵东印染厂的资产进行转让时,已考虑到还有二个月劳动合同才期满的情况,向原告提前支付了劳动合同期限内2002年11月、12月的最低工资共计860元,原告也已签字收取了工资,故认定是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存在用人单位违反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南海市西樵樵东印染厂资产转让合同》中关于“乙方无条件接转录用原樵东印染厂员工,保持所有员工劳动关系,并连续计算工龄”的约定,是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精神的,原告可以继续与新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再者,原告事实上亦与新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在新企业领取了2002年11月、12月、2003年1月的工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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