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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汕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振池,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非法注册登记的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潮阳市陈店佳丽工艺服装厂、潮阳市陈店雅芳工艺服装厂、潮阳市名欢服装工艺厂、潮阳市名泰服装工艺厂、潮阳市仙城兴泰盛服装工艺厂、潮阳市创利发制衣厂、潮阳市必胜发制衣厂、潮阳市仙城新地服装厂等九家虚假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住广东省潮阳市两英镇下小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澄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介立、陈健生,广东周介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二起(2000)字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爱平、林伟强、助理检察员李庆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振池及其辩护人周介立、陈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8年底,被告人黄振池与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剑鸿签定协议书,约定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销售服装给广州市、东莞市、佛山市、珠海市等地公司、商场,由黄振池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从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被告人黄振池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下列十三家公司、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为虚开)共302套,金额21596856.49元,税额3671465.48元,已被抵扣税款2856800元。其中:为广州百货大厦虚开55套,金额4856087.72元,税额825534.91元;为广东天贸南方大厦百货公司虚开41套,金额3162958.93元,税额537703.02元;为东莞市运河商场虚开34套,金额1890021.34元,税额321303.63元;为东莞市常平供销社购物城虚开33套,金额1201966.84元,税额204334.36元;为广州新大新公司虚开32套,金额3676969.08元,税额625084.74元;为珠海市百货广场虚开32套,金额1941268.44元,税额330015.63元;为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25套,金额1184701.51元,税额201399.26元;为广州市东山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虚开20套,金额1377181.26元,税额234120.81元;为广州市广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20套,金额1003267.35元,税额170555.45元;为广州市新大新(东山)有限责任公司虚开6套,金额1162463.08元,税额197618.72元;为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虚开2套,金额35144.01元,税额5974.49元;为佛山分析仪器厂虚开1套,金额91046.15元,税额15477.85元;为广州黄埔现代生活百货有限公司虚开1套,金额13780.78元,税额2342.73元。
199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黄振池通过陈新进(在逃)介绍,以其注册登记的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9家虚假企业的名义,为中艺汕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套,金额77145599.16元,税额13114751.89元,已被抵扣税款13046270.74元;为广东省潮阳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套,金额38793422.32元,税额6594881.77元,已被抵扣税款6526398.92元。其中:以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的名义为中艺公司虚开27套,金额18167359.12元,税额3088451.05元,为轻工业品公司虚开4套,金额129857.20元,税额22075.72元;以潮阳市陈店佳丽工艺服装厂的名义为中艺公司虚开25套,金额16496268.00元,税额2804365.57元;以陈店雅芳工艺服装厂的名义为中艺公司虚开24套,金额17543608.08元,税额2982413.39元;以潮阳市名欢服装工艺厂的名义为中艺公司虚开15套,金额9293001.92元,税额1579810.33元,为轻工业品公司虚开7套,金额4518626.40元,税额768166.48元;以潮阳市名泰服装工艺厂的名义为中艺公司虚开10套,金额7749431.16元,税额1317403.29元,为轻工业品公司虚开10套,金额5154079.80元,税额876193.56元;以潮阳市仙城兴泰盛服装工艺厂的名义为轻工业品公司虚开20套,金额11789628.72元,税额2004236.88元;以潮阳市创利发制衣厂的名义为轻工业品公司虚开14套,金额7787499.00元,税额1323874.83元;以潮阳市必胜发制衣厂的名义,为轻工业品公司虚开13套,金额9413731.20元,税额1600334.30元;以潮阳市仙城新地服装厂的名义,为中艺公司虚开12套,金额7895930.88元,税额1342308.26元。
1999年12月至2000年7月,被告人黄振池购买了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假票),虚开给自己的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进项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抵扣税款,共虚开假进项专用发票88套,金额12463386.35元,税额2118775.69元,已抵扣税款2002024.16元。其中:虚开销货单位为广州市顺达盛有限公司的假票31套,金额7296613.49元,税额1240424.29元;虚开销货单位为上海市家乐富工贸贸易有限公司的假票22套,金额1908137.60元,税额324383.39元;虚开销货单位为温州市福华隆贸易有限公司的假票20套,金额1910489.95元,税额324783.29元;虚开销货单位为福州市柳昌源贸易公司的假票9套,金额795324.81元,税额135205.22元;虚开销货单位为天津市胜嘉贸易有限公司的假票6套,金额552820.50元,税额93979.50元。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指控被告人黄振池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振池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杨浩波、邓剑鸿、梁燕玲、林正光、刘盛勤、洪吉光、林锡辉、连育生、李贞泉、陈振松、柯楚宗 、郑灿坚、陈伟斌、张清坤等证人证言,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报告,受票单位的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审计所的证明材料,科学技术鉴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复印件等书证。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振池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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