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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与萧凤霞离婚纠纷上诉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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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与萧凤霞离婚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权,男,193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花园一街46号3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凤霞(曾用名萧玉女),女,194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花园一街46号302房。



      上诉人林权因离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9日询问了上诉人林权,被上诉人萧凤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约于1960年至196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自认于1961年5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1962年2月21日生育一子:林国强;1964年11月21日生育一子:林国明;1968年12月9日生育一女:林卫文。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缺乏沟通与谅解,致使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之间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诚恳要求和好。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涉及身份的案件必须举证证实。原、被告虽然自认于196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实两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故本院不能确认原、被告结婚登记的事实。双方虽然一致承认生育四子女,但只有证据证实生育两子一女,故本院仅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鉴于双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四十余年,所生子女均已成年,且从户口登记情况来看,两人已被普遍承认有夫妻关系,故可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确实存在。



      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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