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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力与富丽公司、人生茶楼保管合同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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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力与富丽公司、人生茶楼保管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高新民一初字第49号


      原告李力,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委托代理人闫民宪,四川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甘祥庆,四川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书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人生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生茶楼)。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四川成都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李力与被告富丽公司、人生茶楼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丽公司在庭审中以李力与人生茶楼发生了消费关系等为由,要求法院追加人生茶楼为被告,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富丽公司的理由进行了审查,并依法通知人生茶楼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了诉讼。2003年4月17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力及其委托代理人甘祥庆,被告富丽公司委托代理人郑书宏、胡勇,被告人生茶楼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力诉称,2002年6月22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1155墨绿色雅阁车到富和城3楼的“人生茶楼”消费。原告李力将该车交由被告所属富和城物业停车场保管,经停车场登记后,发给了停车证。次日凌晨6时,原告消费完毕后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向公安机关予以了报案。原告认为,富和城物业停车场系被告富丽公司申请开办的经营单位,其在被告富丽公司开办的停车场停车,并领取了停车牌,双方即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富丽公司对原告的车辆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富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5
    000元。


      原告李力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停车证,该证载明车场名称为富和城物业,停车证自编号为0053。


      2、富和城物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场登记表,该表载明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1155墨绿色雅阁车于2002年6月22日21时35分停放在富和城物业停车场,停车序号为88号。同时,该停车场登记表上还载明“来车次数90个,三楼欠免费停车牌子62个,四楼欠免费牌子19个”。该表上登记有两辆车的离场时间为24时50分,其中还登记有川O62528的车亦停放在该停车场。


      原告用上列两份证据说明李力与富丽公司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且保管时间并非为富丽公司所称的“截止于当日的24时前”。原告将川A01155墨绿色雅阁车停放在停车场院外是按照富丽公司的要求进行停放的。


      3、刑事案件报案受理登记表,该表载明2002年6月23日6时,原告发现其停放在富和城物业停车场的川A01155墨绿色雅阁车丢失后,即向成都高新公安分局予以了报案,发案时间为当日4时。


      4、陈国庆、徐飞、薛亮、李力出具的雅阁车丢车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李力于2002年6月22日21时左右到人生茶楼喝茶时,将其所有的川A01155墨绿色雅阁车停放在富和城停车场,当日停车场的登记本有停车登记记录:停车序号89号,进场时间21时35分,车牌号川A01155,停车证号0053,登记本页号NO219703。富和城停车场当值保安为薛亮,当班时间为2002年6月23日零时至8时。薛亮自述:在当日凌晨约4时30分左右,其看见川A01155雅阁车被人强行开出停车场,其遂前去收取停车牌,但没有拦住,停车牌也没有收到,当时意识到川A01155雅阁车被不明身份人盗走;当日凌晨6时,李力结束在人生茶楼消费后前往富和城停车场凭停车证取车时,发现其车丢失;李力遂报警,参与报案的有富和城停车场负责人陈国庆及其保安队领班徐飞、当值保安薛亮,人生茶楼保安负责人江宗志及与李力一同消费的朋友等人。


      5、周庆葭于2002年12月25日出具的证明,用以说明2002年6月22日晚10时至次日凌晨6时,其也在富和城三楼“人生茶楼”消费,该车也被停放在富和城物业停车场予以保管。“人生茶楼”按其为所有消费客户支付停车费的规定,也给其车支付了停车费。


      6、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该表载明该停车场的申请单位为富丽公司,停车场位置为玉林中路1号富和城,停车类型为院内停车,停车场负责人陈国庆,停车场的备案日期为2002年4月3日。


      7、鸡唯天饮食有限公司2002年3月21日的证明,用以说明富和城停车场的受益权及事故赔偿权等责权由富丽公司自行负责。


      上列两份证据的来源系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取。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以说明原告李力所购车的时间为2000年6月16日,该车发动机号码为F23A37309562,产地为广州,厂牌型号为雅阁HG7230,单价为298
    000元。


      9、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收据,用以说明原告李力购买该车后共缴纳购置附加费27
    000元。


      10、机动车行驶证,用以说明厂牌型号为雅阁HG7230,
    发动机号码为F23A37309562,车主为李力,车牌号码为川A01155。


      11、国家发布的车辆折旧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用以说明原告李力的雅阁川A01155号车按上述标准与规定折旧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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