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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三和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沪二中执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爱琴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开发区十字门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映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喜根,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川淞重工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花园路88号8楼。
法定代表人郑玮,总经理。
案外异议人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本市延平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广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铁鹰,该公司职员。
原告珠海市爱琴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川淞重工物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返还预付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4日作出的(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上海川淞重工物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爱琴海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人民币200万元,并赔偿上述款项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上海川淞重工物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珠海市爱琴海置业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上海川淞重工物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本市延平路123弄4号12F室、7号4F、16F、18F、19F、20F、23F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告上海川淞重工物贸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权利人珠海市爱琴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2001)沪二中执字第487-1号民事裁定,裁定上海川淞重工物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延平路123弄4号12F室、7号4F室、16F室、18F室、19F室、20F室、23F室共计7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珠海市爱琴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案外人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爱琴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喜根,案外异议人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广平、顾铁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
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诉称,上海川淞重工物贸有限公司以提供担保,交付远期支票的方式骗取其名下的七套住宅商品房产权证。后又以低价抵偿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爱琴海置业有限公司,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且申请执行人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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