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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法律文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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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6年5月15日
    『生效时间』1996年10月1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7篇9次 部门规章35篇40次 地方法规94篇119次 法学论文16篇24次 案例文书6篇6次 背景资料13篇15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联想』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本条联想』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
      (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
      (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5篇5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案例文书6篇8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本条联想』案例文书4篇6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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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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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引用的文件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部门规章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案例文书
    上海昌隆厨房设备公司不服崇明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法学论文
    企业应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1996年1——6月立法动态
    回顾中关村立法
    制定科技进步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策略及其实效评估
    论构建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
    立法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正)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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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世功 32428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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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田 31239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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