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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张一奇商业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浙经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蔡文,男,该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油车桥。
法定代表人贾国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泽舟,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一奇,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职工,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峙山东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因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杭经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12日、9月19日、11月19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前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明、蔡文,上诉人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国忠及委托代理人冯泽舟、郑筱荷,被上诉人张一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判认定:前进公司是杭州市机械系统大型国有企业,其主要产品为齿轮箱、变速器等。其开发生产的“前进”牌船用齿轮箱系列产品,多次获全国、机械工业部、浙江省以及杭州市等科技成果奖、产品质量奖。其中06、16、40、120、135、 MAl42、170、242、270、300、400、600、750系列船用齿轮箱,是前进公司投入巨资在引进国外专有技术基础上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前进公司于1983年起陆续制订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密工作条例、技术和资料控制规定等各项保密制度,对其拥有的06、16、40A、120B、135A、300、750B、MAl42、MBl70、MB242、MB270、 T300、13300、HC400、HCD400、HC600、HCT600等型号船用齿轮箱产品图纸、制造工艺、工装图纸等技术信息进行保护。
1988年至1993年,张一奇原所在单位萧山大庄机械厂(下称大庄厂)与前进公司发生协作加工关系,由大庄厂为前进公司加工船用齿轮箱零件,图纸由前进公司提供。产品涉及06、16、40A、120B、135A、300、MAl42等型号。1994年,杭州发达齿轮箱厂(下称发达厂)成立,张一奇任法定代表人,原由大庄厂为前进公司加工的船用齿轮箱零件改由发达厂继续加工,这种加工关系持续至1998年。期间,发达厂除为前进公司加工零件外,同时自行生产、销售06、16、120B、135A、300、 MAl42、MB242等型号齿轮箱整机和零件。1999年3月,张一奇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案发,萧山市公安局下令发达厂停止生产、销售涉及使用前进公司整套图纸的06、16、40A、120B、135A、MAl42、MB242、T300等型号船用齿轮箱,并将部分图纸查封。2001年2月7日,发达厂注销。
1997年12月,发达公司成立,张一奇任法定代表人。发达公司因无图纸设计能力,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利润,张一奇采用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从前进公司获取了750B、D300、MBl70、MB270、HCA00、HCD400、HC600、HCT600八种型号产品图纸,侵犯前进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使前进公司遭受损失370余万元。为此,张一奇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8月,前进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发达公司自1993年以来,由其法定代表人张一奇通过利诱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前进公司内部个别技术人员、技术资料管理人员,非法窃取前进公司拥有的750B、D300、MBl70、MB270、HCA00、 HCD400、HC600、HCT600、06、16、40A、120B、135A、300、MAl42、MB242、T300等十七种型号船用齿轮箱产品图纸、制造工艺、工装图纸等商业技术秘密,并将商业技术秘密投入营业性使用,生产相应产品,非法获利。故请求法院判令发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进公司拥有的750B、D300、MBl70、MB270、HCA00、HCD400、HC600、 HCT600、06、16、40A、120B、135A、300、MAl42、MB242、T300等十七种型号船用齿轮箱商业技术秘密进行生产、销售;发达公司、张一奇在《中国机械报》和《船舶》杂志上公开向前进公司赔礼道歉,消除由其侵权行为给前进公司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发达公司、张一奇赔偿前进公司经济损失20656832.97元(含调查取证费);发达公司、张一奇对其非法获取的前进公司17种型号船用齿轮箱的商业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发达公司、张一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一)前进公司在投入巨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7T300113300、MB242、MBl70lMB270,750B、HC400、HCD400、HC600、HCT600、06、16、40A、120B、135A、300、MAl42等十七种型号船用齿轮箱。前进公司对此十七种船用齿轮箱产品图纸、制造工艺、工装图纸拥有所有权、并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些产品能够为前进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并具有实用性。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及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前进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保密组织体系、保密工作岗位职责,以及采取保密义务考核等措施,来合理地规范地保护其商业技术秘密。因此,上述十七种型号船用齿轮箱的产品图纸、制造工艺、工装图纸等符合商业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十七种产品的商业技术秘密属于前进公司并受法律保护;(二)1995年初至1997年10月,张一奇先后采用利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前进公司获得750B、D300、MBl70、MB270、HC400、HCD400、 HC600、HCT600八种型号船用齿轮箱图纸,由发达厂、发达公司生产、销售至1999年3月,获取较大利润,构成对前进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侵犯。张一奇、发达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三)前进公司与张一奇早于1988年起建立加工协作关系,先后由张一奇所在的大庄厂、发达厂、发达公司加工船用齿轮箱零件,图纸由前进公司提供。根据前进公司退休职工余广余、副总经理陈肇铮于萧山市公安局所作的陈述,产品涉及120B、240、06、16、40A、135A、300、MBl70、MB270等型号。其中240型前进公司未主张权利,MBl70、MB270已由张一奇刑事案件认定侵犯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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